防骗网讯:近日,捉销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秦岚与广西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的裁判文书。
图片资料来源于裁判文书网
根据该案号为(2021)京0491民初12845号的判决书显示:原告:秦岚,女,抖客网,****年**月**日出生,汉族,演员,住**。
被告:广西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0号南湖名都广场B栋商场02号。法定代表人:刘文康,总经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秦岚系演员,在2018年上映的影视剧《延禧攻略》中扮演“富察皇后”。
(2018)京方正内经证字第08228号公证书显示: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12月20日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被告于2018年12月3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微美国际集团V”(微信号:×××)上发布标题为《秦岚整容15年,从<还珠3>知画到<延禧攻略>富察皇后!》的文章,文中使用包含秦岚肖像图片14张作为配图,文中有关于“瘦脸针”“削骨”“嘴巴整形”“下巴整形”“鼻子整形”医美项目的图文介绍。阅读数为48,点赞数0。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文章已删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西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涉案微信公众号上连续48小时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秦岚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据原告秦岚的申请,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广西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广西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4000元,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200元,以上共计17200元;
三、驳回原告秦岚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8元,由原告秦岚负担500元(已交纳),由被告广西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图片资料来源于企查查APP
据企查查APP数据显示,涉案的广州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微美”)成立于2018年8月28日,法人刘文康持股50%,杨真真持股50%。
2020年12月16日,广西微美控股29%的广西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因“违法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遭南宁市市监局罚款3万元。
2019年11月19日,同样是广西美立方医疗美容有限公司因“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遭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予以处罚。(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2020年4月1日,南国早报发布了题为《女子花4.6万余元隆鼻,却被整歪了,想修复还要再交3000元》的文章。该文章中写道:“广东的李女士花4.6万余元,在广西微美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南宁门诊部(以下简称微美公司)做隆鼻手术,可术后鼻子却是歪的。李女士要求微美公司免费手术纠正,但微美公司却要收取3000余元的费用,李女士很不理解。对此,4月1日,微美公司回应,手术确实是免费的,收取的费用是换假体的材料费。”
南国法援律师覃茂江认为,李女士在微美公司整形实质是一种诊疗行为。双方签订的术前协议属于格式合同,院方承诺手术后患者出现不良现象,由该公司负责免费手术修复纠正。
而患者的理解,修复手术包括材料的费用,应由美容医疗机构承担。在此情况下,对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美容机构,应承担不利于己方解释的责任。
原标题:【广西微美因侵犯秦岚肖像权遭判赔17200元:关联公司曾遭处罚】 内容摘要:防骗网讯:近日,捉销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意到一则题为《秦岚与广西微美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判决书”)的裁判文书。 图片资料来源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22336.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