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 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记者 陈果静 郭子源

  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快马加鞭。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如不得过度采集个人信用信息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使用信用信息需取得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等。

  此外,针对备受市场关注的“类征信”网络平台不合规助贷行为,《办法》堵偏门、开正门。一方面,明确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将“替代数据”应用纳入征信监管;另一方面,继续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业内预计,未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

  征信市场亟待规范发展

  信用信息为何重要?它不仅是市场主体获取借贷资金、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评价标准,也是我国推进普惠金融、提升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重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征信业务是一项经济活动,征信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我国征信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重要性也日益凸显。2013年1月,国务院公布《征信业管理条例》,确立了征信业基本规则,初步解决了征信业发展中无法可依的问题;同年11月,央行公布《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督管理。

  随后,我国征信市场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已批设两家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备案134家企业征信机构和59家信用评级机构,形成了央行征信中心与市场化征信机构优势互补的发展格局,在增加征信有效供给、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持续渗入征信领域,征信业务已产生诸多新变化。“但由于缺乏具有针对性的制度规范,征信市场‘无照驾驶’、无序发展等现象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办法》的公布实施势在必行。

  为有效整治市场乱象、厘清业务本源,《办法》首先明确了信用信息的范围、征信管理的边界——信用信息不仅包括用于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还包括其他信息,以及基于这些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这意味着,“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产生的“替代数据”也将被纳入监管,与市场化个人征信机构一道进入规范发展阶段。“征信业务合规发展,有利于征信行业的健康成长,能够更好地促进征信业高质量发展。”全联并购公会信用管理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北京信用学会副会长刘新海表示。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面对新形势,如何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信用信息安全?此前,多款APP偷窥用户已引发社会热议。《办法》强调,为解决“无证驾驶”问题,从事征信业务需取得合法资质,抖客网,并进一步规范征信业务的全流程,强化对征信机构、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的合规要求。

  直面痛点,《办法》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使用全流程各环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在采集环节,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要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并明确告知采集目的;个人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不得过度采集,征信机构不得以欺骗、胁迫、诱导的方式采集信用信息,不得向信息主体收费,不得从非法渠道采集信息。

  在整理、保存、加工环节,《办法》对备受关注的个人不良信息处理作出规定。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为5年,若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在对外服务中将个人不良信息删除,如果作为样本数据,应进行匿名化处理。在提供、使用环节,使用信用信息要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并取得信息主体的明确同意授权,不得滥用。“新规对信息主体同意权、知情权等方面进行了较多规定,同时赋予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根据《办法》,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有权提出异议;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投诉,并对异议和投诉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专设了“信用信息安全”一章,规定征信机构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制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安全。

  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新规允许在跨境贸易、投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中,依法、合规使用信用信息。但征信机构要审查境外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加强“类征信”平台监管

  随着“替代数据”明确纳入监管,部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业务转型压力加大。

  受益于移动互联、大数据发展,我国部分平台公司获取了大量客户信息,以电商企业、支付企业为典型代表。这些信息中蕴藏着海量信用数据。手握资源,不少平台公司开始与商业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做起了助贷生意——平台公司为银行提供潜在客户,分析客户的信用状况、判断信用风险,中小银行提供资金,为该客户发放贷款,可谓“互利共赢”。

  但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头部平台公司在开展电商、支付、搜索等各类服务时,获得用户的身份、账户、交易、消费、社交等海量信息,继而识别判断个人信用状况,以助贷名义与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合作,相当于未经许可开展个人征信业务。”央行行长易纲近日公开表示,头部平台公司在同一个平台下提供理财、信贷、保险等金融服务,放大了金融风险的跨产品、跨市场传染的可能性。

  信贷市场曾经出现的诸多乱象已敲响了警钟。“有的互联网平台缺乏足够的数据与信息管理经验,丢失客户资料,甚至泄露客户数据。”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常务主任、研究总监莫秀根表示,有的平台与借款人串通,套取银行贷款;平台为了追求更高的服务费,故意降低推送给银行的资产质量要求,盲目扩大贷款规模。

  多位业内人士分析,由于《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个人征信业务必须持牌经营,明确“替代数据”的应用纳入征信监管,这相当于阻断了“类征信”互联网平台野蛮生长的土壤。

  同时,监管层并没有关上“类征信”平台与持牌征信机构、金融机构合作的大门。针对提供相关服务的机构,《办法》提出,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值得注意的是,征信市场在加强监管、规范发展的同时,也将进一步提高供给数量和质量。央行相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表示,将扩展信用信息共享覆盖范围,有序发展市场化征信机构,增加多层次征信供给。预计下一步将有更多的市场化征信机构获批设立。

原标题:【 征信业发展堵偏门开正门 信息采集需经本人同意
内容摘要:记者 陈果静 郭子源 我国征信市场制度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正在快马加鞭。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征信业务全流程,如不得过度采集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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