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华清 深圳报道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
“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是去年中国证券市场的一起典型案例,在今年初曾被中国证监会列入《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在这20起案例中,“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被列于“康得新财务造假案”、“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等典型案例之后,位于第八。
根据当时中国证监会官网披露的信息,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并购标的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2016年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园集团)收购长园和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长园和鹰)80%股权。为使长园和鹰完成业绩承诺,由时任董事长组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重复确认收入,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本案表明,给上市公司注入‘有毒资产’,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重组参与各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
正是受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牵涉,长园集团一名时任董事隋淑静被深圳证监局处罚。由于隋淑静对处罚结果不服,终致一场行政诉讼的发生。
那么,到底发生了什么呢?
隋淑静不服处罚
去年10月,深圳证监局出具了〔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内容显示,深圳证监局查明上市公司长园集团(600525.SH)的控股子公司长园和鹰存在11项违法事项,通过虚构海外销售、提前确认收入、重复确认收入、签订“阴阳合同”、项目核算不符合会计准则等多种方式虚增业绩。长园和鹰的违法行为导致长园集团累计虚增利润3亿元,其中2016年虚增了15.21%的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2017年虚增了14.85%的利润总额(追溯调整前),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监局处罚了长园集团、时任长园和鹰董事长和总裁的尹智勇以及部分时任长园集团董监高人员。
在长园集团2016年、2017年年报上签字的董监高人员共15人,除开时任长园集团董事的吴启权、时任长园集团执行副总裁许兰杭、时任长园集团监事高飞和秦敏聪、杨依明、贺云三名时任长园集团独立董事外,其余董监高人士均被处罚,其中一名被处罚董事为隋淑静,隋淑静被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隋淑静是由曾经与长园集团管理层有过数年控制权之争的长园集团股东深圳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尔核材”)于2015年4月提名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上被投票当选为董事。2015年5月至2018年7月期间,隋淑静担任长园集团的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她本身也是一名律师。公开信息同时显示,隋淑静时任德恒律师事务所深圳办公室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并购、投融资、商事谈判与调解仲裁、涉外法律服务等。
2018年1月,长园集团通告,公司和股东沃尔核材(002130.SZ)均同意就公司控制权纠纷事项提交深圳证券期货业纠纷调解中心组织的调解工作小组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隋淑静对〔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她个人的处罚不服,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了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她个人的处罚,隋淑静最终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深圳证监局和中国证监会,长园集团作为该诉讼案件的第三人。
诉讼案件安排在8月31日下午开庭审理,本报记者申请旁听了上述诉讼案件的庭审,深圳证监局的诉讼代理人带了数个20余寸行李箱装着的纸质材料出庭。但事实上,从当天下午2点半到6点半的4个小时内,主要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原告与被告之间举证、质证耗时太长,将择日再审。
在8月31日的证据交换阶段,耗时最长的是原告对被告一(即深圳证监局)执法证据的质证,在这一环节,隋淑静方代理律师认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不清、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处罚标准不一、避重就轻,甚至怀疑深圳证监局做出该行政处罚决定背后可能存在权力寻租。
原被告双方结合证据,就从到底是谁在造假、违法责任有多大、谁应该被处罚、谁不应该被处罚、执法过程中程序是否正当、合法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
吴启权应该被处罚吗?
隋淑静方认为,长园集团现任董事长吴启权应该被处罚,因为他在长园集团2016及2017年年报上签字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抖客网,但实际上长园集团这两年的年报均存在虚假记载,且吴启权当时分管长园和鹰业务,长园和鹰财务造假,他没有尽到勤勉义务且有重大过错。
长园集团的公开信息显示,吴启权自2016年1月起任公司董事,2017年1月至2018年7月任公司副董事长,2018年7月8日起任公司董事长,2021年1月15日起任公司总裁。
上述〔202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处罚吴启权。对于吴启权的处理结果,隋淑静与深圳证监局一个大的分歧点在于,吴启权是否分管长园和鹰?
在8月31日的交换证据阶段,深圳证监局的诉讼代理人明确称,“公司提交的OA审批材料、时任董事长许晓文、时任总裁鲁尔兵的证言等在案证据显示,吴启权当时不实际分管长园和鹰业务”。
隋淑静不认可深圳证监局得出的“吴启权当时不实际分管长园和鹰业务”结论。隋淑静方在法庭上指出,吴启权担任长园集团副董事长后就分管智能工厂板块,长园和鹰旗下有智能工厂,吴启权自2017年8月起担任长园和鹰董事,尽管深圳证监局的询问笔录显示吴启权说过在OA上他没有对长园和鹰的审批权限,但依然有3份OA文件证明吴启权对长园和鹰有审批权限,也有长园集团高管证明吴启权知道长园和鹰回款慢的问题。
深圳证监局诉讼代理人在法庭现场回应称,回款慢的原因有多种,吴启权知道长园和鹰回款慢不代表知道长园和鹰财务造假。
对于吴启权是否在长园和鹰财务造假期间分管长园和鹰,本报记者曾尝试通过长园集团约访吴启权,9月1日上午,长园集团员工在电话上告诉本报记者,董事长近期在出差,不能接受本报的采访。
9月1日下午,本报记者就诉讼案件跟深圳证监局相关工作人员做沟通。在沟通中,深圳证监局工作人员表示,不处罚吴启权,是因为他没有实际分管违法事项涉及的业务且及时、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长园和鹰财务造假情况,有立功表现。
据其了解,2018年7月,吴启权担任公司董事长,2018年10月,长园集团收到上交所的二次问询函,10月29日长园集团召开会议讨论决定聘请律师全面侦查,先后聘请了金杜律师事务所和隋淑静任职的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智能工厂项目开展侦查。2018年11月13日,吴启权、高飞到上交所报告了公司侦查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的情况,11月15日,吴启权、许兰杭、高飞向深圳证监局汇报了长园和鹰涉嫌业绩造假的情况。2018年12月,公司更换审计机构,聘请上会会计师进行审计,对长园和鹰业绩进行侦查,12月25日回复了上交所的二次问询,进行风险提示。2019年1月3日,长园集团就长园和鹰可能涉嫌业务造假向深圳证监局递交了《曝光函》。
隋淑静方在交换证据阶段展示过自己履职过程中没有跟长园和鹰及其子公司、孙公司有直接接触,正常逻辑可推断,在长园和鹰业绩造假期间,隋淑静也没有分管长园和鹰,那么,对比吴启权的情况,隋淑静没有直接被免责,可能就在于她没有立功表现。
原标题:【长园集团前董事诉深圳证监局案曲折】 内容摘要: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李华清 深圳报道 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最终引发了一场行政诉讼。 长园集团财务造假案是去年中国证券市场的一起典型案例,在今年初曾被中国证监会列入《2020年证监稽查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7926.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