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4月11日消息,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建设发展水平,规范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命名和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园区,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文化企业集聚并形成良好产业生态和服务体系,对区域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示范基地,是指经文化和旅游部命名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具有较强实力和行业影响力,在推动文化业态优化升级、促进文化产业融合与创新发展等方面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文化企业。

第四条 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遵循“统筹规划、择优命名、动态管理、突出示范”的原则,坚持高水平建设、高标准管理、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据本办法统筹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命名、建设和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具体负责。

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申报推荐、指导支持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

第六条 示范园区采取创建方式进行命名。园区要创建成为示范园区,应当先取得创建资格并开展创建培育。文化和旅游部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示范园区。

第七条 示范园区的创建主体为所在市(地、州、盟)、直辖市辖区(县)、省直辖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园区申报、培育、建设和管理工作,并为示范园区建设发展提供保障和支持。

第八条 申报创建示范园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园区设立满2年,以文化产业为主导产业;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创建主体高度重视文化产业发展,已将园区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重点建设项目,并有专门工作机制和政策措施支持园区建设发展;

(四)园区四至范围明确,产业布局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抖客网,注重土地集约利用,不存在违规用地、违法占用和破坏耕地,或者以建设文化产业园区为名从事房地产开发等行为;

(五)有独立的运营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园区建设发展工作,管理有序、运转良好,具有较高服务水平和较强创新管理能力;

(六)园区定位明确,特色鲜明,文化企业聚集程度高,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完善,建设发展水平居所在省(区、市)同类园区前列,具备持续发展条件和进一步优化提升潜力;

(七)园区及其运营管理机构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八)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确定的重点培育园区。

第九条 示范园区创建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符合基本条件的园区,由创建主体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并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

(三)确定创建资格。文化和旅游部对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的园区组织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拟定获得创建资格的园区(以下简称“创建园区”)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园区,由文化和旅游部纳入创建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开展创建培育。创建园区创建期自创建名单公布之日起计算,不少于1年、原则上不超过3年。创建期内,创建主体应当切实履行培育和建设职责,强化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制定专项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园区创建工作,并定期向文化和旅游部报送创建园区建设发展情况。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创建园区提升建设发展水平。文化和旅游部对创建培育工作予以指导和支持。

(五)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工作。创建主体可以根据园区建设发展实际,在创建期内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初审认为达到验收要求的,提请文化和旅游部验收。

(六)进行验收命名。文化和旅游部按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对通过初审的创建园区组织开展验收并公示验收结果。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命名为示范园区,命名名称由体现园区所在地区和品牌特点的前缀词加“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字样组成;未通过验收或者创建期满未申请验收的,取消创建资格。

第三章 示范基地申报与命名

第十条 示范基地采取择优遴选方式进行命名。由企业自愿提出申请,经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推荐、文化和旅游部评审等程序,从中择优遴选若干企业命名为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满2年,以演艺、娱乐、动漫、创意设计、数字文化、艺术品、工艺美术、文化会展、文化装备制造、文化投资运营等文化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营业务;

(二)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

(三)具有较强实力,经营状况良好,发展水平居于文化行业同类别企业前列,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速高于文化行业同类别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平均水平,其中主营业务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在60%以上;

(四)创新能力突出,在推动业态优化升级、加快文化科技创新应用、促进产业融合发展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有较强行业影响力和示范带动性;

(五)经营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六)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近2年在文化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及其他方面未发生违法违规问题或者负面社会影响事件;

(七)已是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或者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重点培育的企业。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申报命名遵循下列程序:

(一)印发申报通知。文化和旅游部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公开发布申报通知,明确工作要求。

(二)组织申报推荐。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择优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中央企业申报示范基地,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申报。

(三)开展评审命名。文化和旅游部对推荐企业组织开展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择优遴选拟命名企业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四章 示范与支持

第十三条 示范园区示范期为5年、示范基地示范期为3年,自获得命名之日起计算。文化和旅游部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通过复核的,保留命名并重新计算示范期;未通过复核的,撤销其命名。

原标题:【文旅部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
内容摘要:“文旅之声”微信公众号4月11日消息,为提升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和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建设发展水平,规范命名管理工作,更好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文化和旅游部制定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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