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高管任职资格审批范围缩减

  【记者 仇兆燕】 

  自10月8日起,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将由“行政许可”改为“报告”;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等将由“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 

  为持续推进简政放权,优化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程序,构建内外一致的市场准入规则体系,银保监会日前起草了《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许可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对《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相关条款进行修改,主要修改事项包括:缩减银行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批范围,优化相关任职资格条件,优化银行发行债券审批范围和机制,以及依据中外一致原则修改部分条款等。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决定》进一步缩小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取消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农村中小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合规部门负责人,省(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合规部门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制。下一步,监管部门将着力加强对机构选人用人情况、相关人员履职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监管质效。 

  《决定》对银行发债审批事项的修订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取消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改为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后10日内向银保监会或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二是明确了资本类债券储架发行机制,相关机构可在批准额度内,自主决定具体工具品种、发行时间、批次和规模,机构应于批准后的24个月内完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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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记者仇兆燕】 自10月8日起,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将由“行政许可”改为“报告”;中资商业银行内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等将由“任职资格核准”改为“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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