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基金法》重修应考虑解决三大问题

  继今年两会之后,推动基金业法治建设的声音再次传出。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备受业界关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何艳春近日在公开场合发言时还指出,2023年是《证券投资基金法》(下称“《基金法》”)修订实施十周年,行业已发生巨大变化,法治供给需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基金业协会将组织行业进一步评估《基金法》实施十周年效果,针对行业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法律修改。

  证券时报记者梳理发现,从今年两会至今,相关呼吁有着诸多共同之处,特别是在针对创投基金的法律法规调整。相关人士表示,针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不仅是私募基金领域的事情,更是关系到《基金法》重新修订大事,需要注重考虑以下三大问题:一是近十年基金行业蓬勃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二是要处理好基金业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关系界定问题,《基金法》的目标调节范围和规范标准应当跳出狭义的基金行业,着眼于更加广泛的资管行业;三是《基金法》修订和《证券法》《公司法》等其他法律的协同问题。

  差异化监管创投基金

  何艳春认为,基金业发展要推动法律修改,比如要推动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条例出台,进一步确认私募基金的法律地位和功能作用,针对创投基金的特点明确统一性与差异化相结合、监管规则与促进政策相协调的专项规范。据他介绍,目前私募股权创投基金在投本金已达9.05万亿元,其中投向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和起步期企业本金占比分别达29.9%、29.4%和30.1%。

  国务院常务会议在审议通过《条例》时也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发展较快,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创业创新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发展政策的协同配合,对不同类别私募投资基金特别是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抓紧出台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发展的具体政策。

  实际上,早在今年两会期间,就有代表委员建议重新修订《基金法》。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一级巡视员罗卫建议,进一步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纳入《基金法》调整范围,为其发展提供制度基础;在《基金法》中明确私募股权基金托管人的职责边界。

  某私募股权机构风控合规总监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近年来私募股权基金快速发展,但现行法规有所迟缓,导致私募股权基金长期面临上位法缺失、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统一规范、监管依据不充足等问题。

  上海证券基金评价研究中心业务负责人刘亦千也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现行《基金法》之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无法诉诸于《基金法》的保护。从本质上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管理人和投资者关系上并无实质区别,理应纳入《基金法》的适用范围,明确其信托法律关系。

  上述建议也获得了学术界人士的认可。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李明良对证券时报记者表示,在实践中,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在基金投资运作环节的特点差异非常明显,比如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的投资组合,投资者大多可从公开市场获得相关信息;而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信息较为闭塞,投资者难以自行获取。“因此,需要改变《基金法》难以直接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局面。”李明良说。

  李明良认为,目前将私募股权基金纳入《基金法》的时机已成熟,“一方面,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目前已是直接融资的重要渠道和产业创新的重要推动力;另一方面,于2014年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至今已有近十年,已为监管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

  理应顾及行业十年巨变

  不难发现,针对创投基金实施差异化监管,不仅是私募基金范畴的事情,更是整个基金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何艳春指出,2023年是《基金法》修订实施十周年,是私募基金纳入监管体系实践九周年,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治供给需要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既要不断健全自律规则体系,也要切实加强投资者保护。

  具体来看,李明良表示,在“建制度、零容忍”的政策环境下,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信息披露不充分、合规意识不强等弊端应得到遏制。因此,在现有《基金法》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信义义务法规下,应进一步细化基金管理人的信义义务细节,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规定为必须遵守的强制性法律规范。因为信义义务是资产管理行业的基础,是基金行业的核心监管要求。

  刘亦千还认为,当前《基金法》尚未涵盖到近年出现的创新产品,如公募REITs的运作涉及外部资产运营机构等主体,这些角色也需纳入《基金法》统一监管框架下。而在买方投顾覆盖面渐广的趋势下,也可考虑将其纳入《基金法》监管体系,从法律层面确认其发展地位,优化基金销售生态。

  在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北京市中伦文德律所执委会委员、高级合伙人李政明称,他在平时的司法实践中观察到,投资者在诉讼或仲裁程序中将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案件数量近年来大幅上升,但目前法律规定仅约定了基金托管人的基本职责,并未对职责边界作明确界定,诉讼或仲裁中没有统一裁判规则,使得实践中投资者无法及时维权或者维权举证困难,降低了司法效率。

  天相投顾董事长林义相对证券时报记者提及,现行《基金法》规定的公募基金管理人职责之一,是代表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但在这么多年的实践中,尽管侵害投资者(包括基金以及间接的基金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有发生,却很少有基金管理人为了基民利益采取法律行动,《基金法》修订应当将这一责任落到实处。”为此他建议,基金管理人和服务机构的业务过程应实现“全程留痕”,所有记录不可篡改,且全程可还原,这有利于减少纠纷,也便于处理纠纷。

  界定基金业与资管业

  需要指出的是,近十年间基金业乃至资本市场的生态变化远大于上一个十年,尤其是注册制改革落地、资管新规实施、私募股权基金和银行理财子公司等资管主体崛起、基金投顾发展等新现象接连发生。因此,在主体丰富又交集复杂的基金业业态下,行业根本大法的重新修订除了需要着眼于微观细节,“兼顾统筹”这一宏观思路也显得更为重要。

  在林义相看来,《基金法》的新一轮修订所要考虑的第一个问题,是基金业与整个资产管理行业的关系界定问题。“《基金法》应当成为一部资产管理行业(当然首先是基金行业)的发展法、规范法。”林义相说,基金业是大资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规模可能比不上银行理财,但从专业性与业务特性来看,基金业的规范化发展应当代表着资管业未来发展方向。因此,《基金法》的目标调节范围和规范标准应当跳出狭义的基金行业,着眼于更加广泛的资管行业,包括银行理财、券商资管、期货资管、信托等多元化参与主体。

原标题:【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基金法》重修应考虑解决三大问题
内容摘要:继今年 两会 之后,推动基金业法治建设的声音再次传出。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下称“《条例》”),备受业界关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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