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人身险监管细则落地 险企、中介会受影响几何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互联网人身险的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10月22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表示将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加强和改进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并进一步强化对互联网人身保险消费者的保护。

这并不是监管层第一次细化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监管。

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实施,第五十二条提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满足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可在全国范围内通过互联网经营相关人身保险产品,具体由中国银保监会另行规定”。具体条件如何,一直是业内关注的重点。

在业内人士看来,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部分保险机构违规经营、不当创新,互联网渠道投诉激增、竞争无序,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引发社会各界关注。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作为配套规范性文件,着力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领域的风险和乱象,统一创新渠道经营和服务标准,旨在支持有实力、有能力、重合规、重服务的保险公司,应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科技手段,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便捷的保险服务。

十年期以上产品经营条件达标者少

近年来,互联网保险发展较快,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之一。

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全国性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公开宣传和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专属产品、订立保险合同并提供保险服务。

互联网渠道所售人身险产品须为专属产品,实行独立核算,实施定价回溯监管。专属产品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以及获得银保监会同意开展的其他人身保险产品。

根据保险行业协会数据显示,2020年末约有61家寿险公司开展互联网销售,规模保费为2111亿,同比增长13.62%。

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抖客网,并决定设置三个月过渡期后于2021年2月1日实施。

今年1月6日,银保监会人身险部向各人身险公司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表示,符合有关条件的保险公司,可在全国范围内不设分支机构经营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不满足相关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但详细标准是否会发生变化,一直是业内讨论的重点。

根据《通知》要求,满足偿付能力充足、综合评级良好、准备金提取充分、公司治理合格相关要求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

具体来看,《通知》对经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硬性指标划出四条准入线:

①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75%;

②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③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

④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标准与征求意见稿并未发生变化。但对于价值贡献较大的十年期以上寿险的经营,许可条件有了变化。《通知》划定的具体要求:

①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核心偿付能力不低于100%;

②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

③连续四个季度(或两年内六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

④上年度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⑤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B级(良好)及以上。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溢额要求由50亿元降至到30亿元,但仅管如此,符合条件的公司数量占比并不高。

2021年3月,银保监会曾发布人身险公司2020年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结果显示,86家人身险公司中,27家为B级(较好),36家为C级(合格),10家为D级(较弱),13家为E级(差)。

这也意味着,在其他条件满足的情况下,逾60家公司拥有互联网人身险经营资格,但满足长期保险经营条件公司的数量却并不多,由于偿付能力以及综合风险评级的双重要求,有业内人士预测,满足上述要求的机构不足20家,这更利于头部公司的发展。

长期险的限制不仅仅体现在准入条件上,“可能对有些主体来讲,原来在一些区域内有分支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长期储蓄型产品,但如果按照《通知》规定的话,可能有些有了分支机构的主体也满足不了条件了,就不能在互联网渠道上销售了。”一位保险从业人士感慨道,“一旦真正实施,可能是不小的冲击。”

保险公司应在年底前完成整改

在明确经营条件外,《通知》还表示将实施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专属管理。细化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专属监管规则,包括特殊的产品定价和精算规则,专门的产品审批备案要求等。完善互联网渠道业务监管规则,重点解决互联网保险服务不到位、产品不适当、核保“空心化”等问题。

在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监管方面,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建立登记披露机制,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对照《通知》要求,主动登记互联网人身保险经营险种范围,并向社会披露。建立问题产品事后处置机制,对于查实确有缺陷的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要求保险公司通告并整改。

据了解,为确保保险机构有序整改、平稳过渡,保持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稳定供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设置了过渡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执行,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提前完成整改。

《通知》下发之日起施行,新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须符合各项条件和规则。已经开展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存量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整改,不符合《通知》有关条件的主体和产品2022年1月1日起不得通过互联网渠道经营。

线下渠道不能使用互联网人身险产品

《通知》表示,保险公司通过设立自营网络平台,或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在其自营网络平台,面向非特定人群,公开销售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适用本《通知》,可在全国范围内经营。

《通知》表示,支持保险公司线下渠道(包括个人代理渠道、银邮代理渠道和专业中介渠道等)应用移动设备和信息技术提升经营效率、改善服务水平。此类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行为监管遵循《办法》第五条有关规定。严肃整治假借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之名、规避相关监管制度规定的问题,防范监管套利。

此外,在经营主体方面,《通知》对保险机构技术能力、运营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出明确要求,重点解决消费者反映突出的找不到退保页面、找不到投诉入口、退市产品查不到保单、买的快退的慢等服务问题。在产品开发方面,从源头上规范了首月“0”元、长险短做等销售误导问题,以及退保高扣费、健康告知晦涩难懂等投诉集中问题。在改进监管方面,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引入社会监督,重点监管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定价科学性。

中介机构机遇挑战并行

原标题:【互联网人身险监管细则落地 险企、中介会受影响几何
内容摘要:经济观察网 记者 姜鑫 互联网人身险的监管细则终于落地。 10月22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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