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同县许堡乡扶贫搬迁和农村抗震改建工程 至今不予结算,情为何堪? 拒付工钱,农民工又被坑! 一、 辛苦血汗钱,眼看要泡汤 2016年大同市大同县(云州区)许堡乡扶贫搬迁和农村……
大同县许堡乡扶贫搬迁和农村抗震改建工程
至今不予结算,情为何堪?
拒付工钱,农民工又被坑!
一、 辛苦血汗钱,抖客网,眼看要泡汤
2016年大同市大同县(云州区)许堡乡扶贫搬迁和农村抗震改建工程发包,2017年施工,当年9月21号王志信等三人通过张彪和郭建宇介绍,领一班农民工去施工,工程整体由66个门庭,180间房组成,共4380平米,其中门庭每个6.4平米,共422.4平米,不在工程之内。每平米390元,计164736元。该工程由许堡乡政府发包,刘永清、胡生有承包,王志信等三人为门庭实际施工人。因为整个工程坐落于火山岩上,施工难度大,而承包商又不能妥善安排,导致窝工、误工现象频繁,直至2018年10月份才勉强完工。王志信等人一合计,大家不仅没有赚到钱,而且还赔了十多万。
赔就赔了,总算交工了,一个月后移民也陆陆续续住了进来,该是付工钱的时候了!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承包商刘永清、胡生有竟先是忽悠让等,后明确告诉王志信等三人说:“如果乡政府给我们门庭款,我们就给你们,乡政府不给,我就不能给”,再后就与他们玩起了失踪躲猫猫,直至人也找不到,电话拒接,如彻底消失一般。
二、连环套,承诺等于被出卖
万般无奈的王志信等三人对承包商雷人的话语将信将疑,乡政府怎么可能干活不给钱呢?于是就找到了许堡乡李海江书记核实并诉说了他们的艰难。李书记说:“你们清算吧,要是不给你们,乡里就可以扣他们,没有白做的营生,受苦人撩锹土,也得给钱,等审计工作做完我会联系你们的”。付乡长李奇进一步解释说:“我们的确不给他算门庭款,但在工程总量里面也给他们另外加了钱,至于承包商给不给你们和我们乡里没有关系。”听了两位领导的话,三人心里忐忑起来,因为两个领导的答复天壤之别。此后却迟迟没有回音,几人心里又不免打鼓,就再去找,结果不 是找不到,就是出外学习开会。
今年十月份终于见到了李海江书记,但李书记的话赫然让他们惊掉下巴,“老胡的工程款拿得差不多了,你们走法律程序吧”。几人一下子陷入失望、怀疑、痛苦、愤怒、被玩、被骗、入套…...真是内心五味杂陈,怎么也没有想到找了10多次,书记的承诺竟像是一个美丽的肥皂泡,破灭的是那样的轻松,令人失落到了极点,可又敢怒不敢言,深怕吵起来以扰乱单位秩序被拘留,就去云州区劳动局请求劳动仲裁,得到的回复是已经超过时效,可要起诉又无从得知承包商任何信息。
三、找问题,竟然疑窦丛生,主体涉嫌违法犯罪
1、原来他们所做工程整体由66个门庭,180间房组成,只能控制在4380平米内,但要加上门庭,就超过了国家对异地搬迁及贫困居民的规定标准,被审计。可超标与否,有设计批准人,审核监督人,与农民工被安排施工不会有一毛钱的关系,能把自身错误强加于他人吗?农民工是替罪羊吗?显然不能也不是,所以审计怎么可以成为拒付工资的理由。
2、许堡乡扶贫搬迁和农村抗震改建工程中的内装工程涉嫌偷工减料。李书记弟弟李海峰轻包了该工程,很多群众反映该内装工程是豆腐渣工程(有证据证实)。可见此工程内幕绝不简单,倒好像是一个弄钱无底线的工程,既如此,出现不给工钱也就不足为怪了!
3、李书记的承诺是否与承包商恶意沟通,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为什么一再承诺扣钱,却日期拖拖拖,借口换换换,最后当承包商完全把钱提走了,也许早已发生了转移。此时才让走法律程序,貌似顺理成章,可给人的感觉却是被实实在在拍死在阴沟里。此外,走法律程序,作为承包商的人找不到,被告信息就没法确定,乡政府又不提供其线索行踪;工钱也没有清算,证据也就不能确定,这样的法律程序能走吗?更有三个疑问:一是在支付承包商工程款应该扣减时,李书记在干什么?余款扣除了没有?二是既然已经反映给李书记为什么不组织调解?三是也没有留取或提供承包商工作居住地址,联系办法。如此看来,李书记如果不是糊弄推脱农民工的高手,就是根本不懂法,没有程序,或涉嫌为承包商打掩护和保护。
4、李书记作为发包商和许堡乡负责人,也是依法治国和构建诚信政府的第一负责人。
(1)、那么在中央三令五申地要求地方政府做好农民工的工资支付工作,保持和谐稳定,并且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法律法规,甚至提级至《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的情况下,难道李书记可以充耳不闻?还是那一亩三分地自己做主吗?公开对抗中央法令吗?
(2)、承诺扣减承包商工程价款,用于支付实际施工人,这也是李书记事发后对农民工的合意要约,《解释》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的非常明确,是应该依法承担的责任,又怎么可以违约失信呢?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劳社部发[2004]22号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规明确了支付的原则、办法、清偿责任主体、且明确了政府责任及工程建设领域特别保障措施、严格了监督检查、惩戒的法律责任。这不仅是政府、单位的应有责任和义务,也是对整个社会道德良知的必然要求,没有人认为农民工可以不给工资是很自然的事情,可以见怪不怪!
(4)、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刑。2013年1月,最高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和有关法律事务问题,为恶意欠薪犯罪设置了相对比较低的入罪门槛。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数额在五千元到两万元以上的,或者是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李书记作为一级政府的负责人,承诺给王志信等三人扣减承包商工程款却又基本支付了承包商,是否涉嫌主观故意,是否存在恶意串通行为,有待立案后进一步侦查。
5、李书记的行为涉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
不作为的表现是明知自己负有某种行政作为义务,而故意以消极不为的态度对待之。
涉嫌乱作为,依法应当追究责任,进行赔偿。
(1)、依据《行政诉讼法》第68条规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负责赔偿.行政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2)、依据《国家赔偿法》第14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事实均为王志信、吴日壮、杨兴军陈述及观点认为,并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有关案件的进一步发展,本网将持续关注。
原标题:【山西大同县许堡乡托欠农民工搬迁工程款讨要无门】 内容摘要:摘要: 大同县许堡乡扶贫搬迁和农村抗震改建工程 至今不予结算,情为何堪? 拒付工钱,农民工又被坑! 一、 辛苦血汗钱,眼看要泡汤 2016年大同市大同县(云州区)许堡乡扶贫搬迁和农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52785.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