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77号、78号)显示,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借款人用自营贷款资金直接偿还委托贷款。
依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罚款30万元。
赵北靖对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未严格隔离风险,借款人用自营贷款资金直接偿还委托贷款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黑龙江银保监局对其警告。
相关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抖客网,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原标题:【 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公司被罚 委托贷款未严格隔离风险 】 内容摘要: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7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黑龙江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黑银保监罚决字﹝2022﹞77号、78号)显示,哈尔滨电气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98578.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