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食品添加剂出口企业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01注明产品用途(食品加工用)的贸易合同,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的灵魂 民以食为天, 2.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 注:除符合上列四项条件之一外。
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或者在合同中注明产品质量安全项目和指标要求, 03重点关注 出口食品添加剂内外包装应符合相关食品质量安全要求,进口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和包装不得分离,并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02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a.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 b.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c.合同中列明的质量规格要求; d.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检验检疫要求,包括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着色剂、护色剂、酶制剂、增味剂、营养强化剂、防腐剂、甜味剂、增稠剂、香料等,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发布实施之前,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其承载工具需要进行适载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适载检验, PART 4 食品添加剂检疫监管要求 进口篇 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提问解答 Q1食品添加剂允许进口的范围? (1)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 (2)经国务院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布列入我国允许使用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3)列入《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276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的; (4)列入食品安全法实施前已有进口记录但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目录的。
第九十四条 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向我国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应提供卫生部准予进口的有关证明文件和经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文本, 5.海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应当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的。
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Q3进口和销售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目前我国食品添加剂有23个类别,没有卫生部指定标准的按原进口记录中指定的标准实施检验; 海关总署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贸易合同中高于本条a-f规定的技术要求, PART 2 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01 法律法规 保证食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规定: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提供加盖进口企业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企业是食品生产企业的,或者贸易合同中买卖双方出具的用途声明(食品加工用), 3.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 4.进口食品添加剂全部用来加工后复出口的, 05海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并经检验检疫合格,应提供输入国或者地区的相关标准或技术要求,并避免与添加剂直接接触,并应在报检前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检验合格证明中应列明检验依据的标准,应提供进口食品添加剂中文标签样张、说明书,。
Q2标签有什么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
02食品添加剂完整的成分说明, Q4实施检验检疫监管依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 《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通告》(2009年第72号通告)附件中列明的进口食品添加剂适用标准; 首次进口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按照卫生部批准或认可的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检验;
原标题:【【进出口食品安全】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海关监管指南】 内容摘要: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210.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