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岁老人坚持24年向前男友讨分手费,法院调解后获还53600元。
近日,湖北武汉,据湖北电视综合频道报道,65岁的王婆婆24年前与刘先生谈恋爱,后双方分手,刘先生写欠条说要给王婆婆2万元及7克的金戒指。后因刘先生一直未兑现欠条,王婆婆向法院起诉,并在之后申请强制执行,期间因刘先生无可执行财产,案件只能终止执行。近日,王婆婆听说刘先生母亲去世,名下有一套房产,于是到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侦查后发现刘先生2013年已去世,其母亲的房产由刘先生弟弟继承。经过法院反复调解,最终刘先生的弟弟表示愿意偿还这笔钱及利息,其向王婆婆转账53600元。
近年来,恋爱分手后因“分手费”而对簿公堂的情况时有发生。65岁老人坚持24年向前男友讨分手费,“分手费”到底从何而来,因何而起,是否有存在的法律依据?什么情况下索要“分手费”可能涉嫌违法?“520”红包、纪念日礼物分手后可以要回来吗?
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这种费用是于法无据,强行索要也无法定罪,更不受法律保护,法院也不予受理,属于个人经济纠纷,抖客网,只能民事调解。如果一方愿意给予另外一方经济上补偿以达到分手目的的,法律并不禁止,这属于一种赠与行为,以金钱的交付为准。给不给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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