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动态:男子醉驾追尾身亡!安徽一地交警公布一起警示案例!

2020年12月03日20时许,在我市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拖拉机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综上所述,冯某胜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房某勇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此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冯某胜负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房某勇负次要责任。

上述事故中,冯某胜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抖客网,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及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

当晚,冯某胜醉酒驾驶皖CF56X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烟汕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禹会村路段,车辆前部碰撞前方同向房某勇驾驶的皖03929XX号小四轮拖拉机尾部,后小四轮拖拉机失控撞到道路东侧金属护栏,致冯某胜当场死亡,房某勇受伤,金属护栏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房某勇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按照相关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后尾灯的小四轮拖拉机上道路行驶且载货长度超过规定,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之规定。

9月23日,蚌埠交警公布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

经鉴定:死者冯某胜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伴并颅脑损伤死亡。

原标题:【最新动态:男子醉驾追尾身亡!安徽一地交警公布一起警示案例!
内容摘要:9月23日,蚌埠交警公布一起交通事故案例,以此警示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出行时勿忘交通安全。 2020年12月03日20时许,在我市发生一起小型客车与拖拉机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晚,冯某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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