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装可视门铃被邻居告上法庭 合肥中院:侵犯邻居隐私需拆除

2月1日,合肥中院发布了合肥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涉黑案、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可视门铃”侵权案、善意拉架被诉案、网络主播节约案等。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1:
       逞强斗狠确立“江湖”地位 两名“黑老大”获刑25年

基本案情:

2003年以来,陶某某、胡某某等人通过逞强斗狠确立了在宣城市区的“江湖”地位,以血亲、宗亲、同乡关系为纽带,抖客网,吸纳王某、徐某、龙某某、陆某某等人,形成了较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该组织通过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并以经济实力维系该组织的正常运行以及支撑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以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组织卖淫、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六十余起,造成22名群众不同程度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10人,在一定区域及行业内造成重大影响。

庐阳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性,以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罪索罪、非法买卖枪支罪、组织卖淫罪、赌博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串通投标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窝藏罪、包庇罪、洗钱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并罚,判处陶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处其他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没收财产或罚金;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庐阳法院受指定管辖此案。陶某某、胡某某黑社会性质组织存续时间长、组织严密,社会影响极为恶劣,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从20世纪90年代起,在宣城市区逞强斗狠,在公开场合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暴力犯罪,以暴力获取所谓“江湖”地位,长期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通过赌博、开设赌场、组织卖淫、串通投标、非法采矿、高利放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积累雄厚的经济实力,攫取近亿元的巨额非法经济利益。该案的审理,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彻底铲除了为害多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依法、准确、有力惩处了有组织犯罪,同步开展“打财断血”“打伞破网”,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2:
       20名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 法院多次协调终和解

基本案情:

某上市公司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住所地位于合肥。2023年1月,该上市公司发布《2022年度业绩预告》,称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将同比大幅增长。2023年4月18日收盘后,某上市公司发布《2022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通告》称: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大幅减少。业绩更正原因是报告期内该上市公司为某公司提供商业汇票贴现并支付给某公司款项,后该系列汇票在报告期内全部逾期,造成实际损失1亿余元。投资者认为,某上市公司在没有商业实质、无相关票据贴现业务资质的情况下,为某公司提供贴现属于违法业务、系无效行为,且上述汇票逾期的事实在2023年1月30日之前就已发生,但该上市公司在发布业绩预告时却未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也未告知投资者业绩预告未考虑该逾期事件,构成对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受该上市公司第一次业绩预告的影响,造成买入股票遭受差额损失及佣金、印花等损失,20名投资者向合肥中院提起诉讼。

对20名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合肥中院在诉前及开庭审理后,组织各方多次进行调解,最终投资者与某上市公司达成和解协议,20名投资者全部撤回对某上市公司的起诉。

典型意义:

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在本案审理中,合肥中院通过证券期货诉调对接平台,组织开展诉前调解工作,通过充分发挥诉调联动机制,最终以原告撤诉的方式成功调解该系列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3:
       十年无法回迁安置 多方联动让“烂尾楼”获重生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某置业公司竞得某地块,后因公司爆发债务危机,项目彻底陷入停滞,涉及160余户长达十年无法回迁安置。该公司因多方原因,银行账户及土地使用权被多家法院数轮冻结、查封,土地使用权被查封多达95轮,财产无法处置。2021年,债权人向合肥中院申请该公司破产清算。2022年3月21日,合肥中院作出裁定,受理该破产清算申请。同年4月1日,合肥中院指定破产管理人。

合肥中院多次组织召开政府、街道以及破产管理人参加的府院联动会议,沟通相关事宜。经研判,合肥中院裁定认可破产管理人制作的通过对该项目整体变卖方式快速变现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同时,引进具有实力的投资人对项目复工开发,防止再次烂尾。2023年1月4日,合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拍到该地块;5月15日,破产管理人完成第一批分配工作;6月12日,全部团购户全额拿回购房款本金。7月16日,该项目复工复建,预计2024年年底,拆迁安置户将实现回迁安置。

典型意义:

该公司总负债额大,债权性质多种多样,涉及购房款、工程款、金融债权、民间借贷等,公司项目停工长达十年,涉及购房者、拆迁户、施工单位劳动者等众多群体。合肥中院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通过破产清算方案对该项目进行处置,以最大限度维护拆迁安置户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充分发挥破产清算程序的效率优势,以最快速度实现债务人资产价值最大化,保障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合法权益。该案充分发挥了破产审判职能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积极作用,推动项目成功快速复工复产,实现“烂尾楼”的重生,获得了广大债权人、购房户及拆迁户的广泛认可。

案例4:
      业装“可视门铃”被邻居质疑侵犯个人隐私 法院:拆除

基本案情:

廖某某系某小区业主,其与姜某某共同居住;储某某系同栋同一楼层相邻房屋的业主,其与邓某共同居住,两家入户门相隔距离60厘米左右。储某某在自家入户门安装了可视门铃摄像头,该摄像头具有摄像存储功能,可通过手机远程操控。廖某某家入户门前的走道区域在摄像头监控范围。姜某某、廖某某认为该摄像头能够监控其个人隐私,要求拆除,双方协调未果,诉至法院。

合肥中院二审认为,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监控范围可以覆盖姜某某、廖某某的门口位置,对姜某某、廖某某的私人生活安宁造成侵扰的情形客观存在。储某某、邓某安装该可视门铃摄像头系出于对其财产的保护,但将该行为所维护的权益和他人的隐私利益进行衡量,不能认为超过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且其尚有其他合理方式达到其财产安全防范目的。故储某某、邓某在其入户门上安装可视门铃摄像头,未能尽到妥善注意义务,导致其行为超出了合理限度,具有过错,构成对姜某某、廖某某的侵权。法院最终判决,储某某、邓某拆除可视门铃摄像头。

典型意义:

原标题:【居民装可视门铃被邻居告上法庭 合肥中院:侵犯邻居隐私需拆除
内容摘要:2月1日,合肥市中院发布了合肥法院2023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涵盖涉黑案、置业公司破产清算案、可视门铃侵权案、善意拉架被诉案、网络主播节约案等。案件详情如下: 案例1: 逞强斗狠确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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