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议调整视同工伤48小时时限 你怎么看?

劳动法专家黄乐平:修改条例时机成熟,应扩大“视同工伤”保障范围

“《工伤保险条例》自2010年修改以来,已有11年,也到了该修改的时候。”黄乐平表示,除了修改48小时时限之外,其实还有一类人群值得关注,就是因工作或在工作中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人。若将他们纳入“视同工伤”的保障范围,“这个制度会更加完善,对于解决类似的问题应该更有帮助。”

最近有一些案例在判决上突破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48小时时限,黄乐平持保留意见,认为从法律层面来说,48小时是《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的条件,“这样的司法判决是对立法规则的突破。”

郝玉林表示,48小时时限也有一定合理的地方。如果不设定时限,也许本来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例如一些和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的死亡,可能也会纳入工伤处理范围。这样就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在这种情况下,会损害工伤者的工伤保障权利。但从司法实践中来看,48小时的时限有偏短,可以适当延长,比如改变为按天来计算,这需要更专业的人士来做更详尽的研究。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黄乐平认为,48小时的时间限定有很多局限性,一些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职工,由于无法在规定的48小时内认定死亡,不能纳入工伤认定范畴,这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不公平的。所以他认为应该调整这一时间限定,但是要加一个前提条件,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为工作原因导致死亡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这样可以从司法层面保障那些本来应该纳入工伤认定的群体。

郝玉林表示,从目前情况来看,如果以后再遇到类似案件,一般情况下还是会严格执法,按照法律规定的界限,作出判决。从目前来看,如果要突破法律规定的界限,从程序上来说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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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郝玉林表示,48小时时限也有一定合理的地方。如果不设定时限,也许本来不属于工伤的情形,例如一些和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的死亡,可能也会纳入工伤处理范围。这样就会增加工伤保险基金的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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