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国科发监〔2019〕323号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规则(试行)》已经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科 技 部           中央宣传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自然科学基金委      中国科协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技委
                   2019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科研诚信案件,是指根据曝光或其他相关线索,对涉嫌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开展侦查并作出处理的案件。
    前款所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以下简称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
    (五)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六)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七)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诚信案件的侦查处理,不得推诿包庇。
    第四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侦查人和证人等应积极配合侦查,如实说明问题,提供相关证据,不得隐匿、销毁证据材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科技部和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科研诚信案件的侦查处理工作。应加强对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重大科研诚信案件,可组织开展联合侦查,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侦查。
    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诚信案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重大科研诚信案件独立组织开展侦查。
    第六条 科研诚信案件被侦查人是自然人的,由其被侦查时所在单位负责侦查。侦查涉及被侦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侦查处理并将侦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侦查人所在单位。
    被侦查人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被侦查人是法人单位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侦查。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侦查。
    第七条 财政资金资助的科研项目、基金等的申请、评审、实施、结题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侦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基金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侦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
    第八条 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侦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侦查处理。
    第九条 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负责牵头侦查处理,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侦查处理并及时将侦查处理情况报送牵头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侦查处理。
    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社有义务配合开展侦查,应当主动对论文内容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侦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侦查结论、处理决定等告知作者所在单位。
    第十条 负有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侦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科研诚信案件的登记、受理、侦查、处理、复查等。
    

第三章  调  查

第一节  曝光和受理

  第十一条 科研诚信案件曝光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
    (一)向被曝光人所在单位曝光;
    (二)向被曝光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曝光;
    (三)向科研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监督主管部门曝光;
    (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编辑部或出版机构曝光;
    (五)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案件的曝光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曝光对象;
    (二)有明确的违规事实;
    (三)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查证线索。
    鼓励实名曝光,不得恶意曝光、诬陷曝光。
    第十三条 下列曝光,不予受理:
    (一)曝光内容不属于科研失信行为的;
    (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线索的;
    (三)对同一对象重复曝光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四)已经做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
    第十四条 接到曝光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核。初核应由2名工作人员进行。
    初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其中,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由本单位侦查;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曝光人向相关责任单位曝光。
    曝光受理情况应在完成初核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实名曝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曝光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 下列科研诚信案件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
    (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
    (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
    (三)媒体披露的科研失信行为线索。
    

第二节  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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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国科发监〔2019〕323号 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 《科研诚信案件侦查处理规则(试行)》已经科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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