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我局拟定了《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经秘书长专题会议讨论,进行了修改,请贵单位再次提出修改意见,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后,于7月7日下午上班前回复我局。

  附件:1.《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说明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切实保障城镇居民基本生活,实现人人享有养老保障的目标,努力建设和谐海口,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以下简称《省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1]10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问题。

  二、基本原则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一是坚持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标准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对应;二是坚持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坚持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城镇居民普遍参保。

  三、目标任务

  坚持建立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镇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按照《省暂行办法》的要求,我市作为海南省试点单位之一,从2011年4月1日起启动,按月足额发放60周岁以上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同时做好适龄居民的参保缴费工作。全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要60%以上,基础养老金发放率要达到100%。

  四、领导机构及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加强对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成立海口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成员为各区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主要领导及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成员为:各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及市残联等单位的分管领导。具体工作由海口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组织实施。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养老保险的责任主体,统筹组织实施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成立居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设,确定街道(镇)居民养老保险专管人员和社区居委会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提供所需工作经费,保障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实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制定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探索居民养老保险、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市、区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组织实施,并为参保人员建立参保档案,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核算、发放、划转、退还登记以及档案管理等工作;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参保人员基本信息采集及保费征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和拨付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拨付中央转移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管理居民养老保险基金。

  公安部门负责审核参保人员的非农业户口和提供城镇居民身份基础信息。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做好居民养老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调整、核定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提供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重点优抚对象名单。

  计生部门负责提供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参保人员名单。

  残联部门负责提供城镇重度残疾人名单。

  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运行情况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安全。

  五、经办机构及经费保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负责全市居民养老保险的业务经办工作;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设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负责各区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街道(镇)社会事务服务中心(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所)负责街道(镇)辖区内的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社区居委会要确定若干名居民养老保险协管员,由社区居委会干部兼任,承办本社区居委会参保人员参保登记等相关事宜。

  市、区财政要确保居民养老保险的工作经费和启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逐年增加投入。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用于居民养老保险征收、支付、管理、服务等工作。

  六、主要政策规定

  (一)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非农业户籍,截止2011年4月1日,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当期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现有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无任何形式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二)基金筹集

  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

  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设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个档次。参保人员应按年一次性缴费,并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缴费。缴费标准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2、居民养老保险实行政府补贴与缴费挂钩,多缴多补。政府补贴对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给予的补贴有6项:

  (1)对于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2)对于选择100元缴费档次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区财政按4�U4�U2的比例分担。

  (3)对于选择2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政府除按前款规定给予每人每年30元补贴外,对选择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缴费档次的再分别给予20元、30元、40元、50元、60元、70元、80元、90元、1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按6�U4的比例分担。

  (4)对于独生子女领证户家庭的参保人员,政府除按规定给予缴费档次补贴外,再给予每人每年1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原标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息公开
内容摘要: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2011]41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2011年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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