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检察院带走协助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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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最年轻院士李宁涉亿元贪污案被带走

最年轻院士李宁涉亿元贪污案被带走

据港媒报导,现年52岁,全国最年轻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教授李宁,疑因涉嫌挪用和贪污巨额科研经费,7月中旬被带走协助侦查。报导指,李宁曾主持过30多项重要科研,涉及科研经费以亿元计。据知情人士说,当今学术腐败问题严重,学术已经沦为部分教授导师致富的工具。巨额科研经费没有转化成科研成果,很多都装进了教授的私囊。而李宁案只能算是学术界腐败的冰山一角。

李宁涉嫌转移巨额科研经费

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北京市先进模范人物,全国先进工作者这些称号,都被农业生物技术国家重点实验室主任、转基因院士李宁得到了,当然科研经费就会多。报导指,李宁曾主持过30多项重要科研项目,涉及科研经费以亿元计。

中国大陆科研专案立项后,课题负责人掌握课题经费的使用大权,经费支出通常采取现金交易方式,课题负责人签字确认后,交给由课题受托单位科技处审核、财务处报销。消息人士称,为了将相关科研成果尽快推向市场,李宁与他人成立公司,以期技术成果变作经济效益。李宁被侦查,怀疑涉嫌将巨额科研经费巧立名目,转移到自己操纵的公司帐户。李宁因有院士头衔,侦查一度被压下来

有分析指,学术腐败已经从学者的个体行为发展成集体、集团行为,并且有制度化、合理化的趋势。学术界头面人物公开地、明目张胆地欺骗政府、舆论和社会,学术机构对学术腐败现象不仅熟视无睹,任其泛滥,甚至包庇纵容。

据悉,从去年开始李宁已经接受侦查,疑因向自家公司转移科研经费,数额巨大。但后来被”压”了下来,原因是李宁有院士头衔。据中国青年报有位侦查被抓李宁院士的记者在微信上抱怨道:中国大陆科研学术界一般出现问题时从个人到单位常常不仅不配合侦查,而且千方百计逃避责任,甚至打压侦查者。不久前中国工程院在其院士被记者侦查时,发函给报社压制侦查,而不是说让事实说话,以公证的侦查结果,或真正澄清学者的名声、或对确实舞弊之徒给予适当处罚。

中国科学院与中国工程院主办的科学网就不允许谈院士腐败,只要一见相关评论,一律删除,甚至封IP。截至周五,中国农业大学生物学院官方网站上,李宁的数据并没有变动。有知情人透露,今年6月,吉林检察院来农大侦查20多天,查生物学院的时候,李宁经常被叫去询问,核实。7月中旬,李宁正在与学生们照毕业照,穿着博士服。突然有电话让他去看一个文件,李宁给学生说,我去去就来。结果这一去就再也没有回来。

据该院一博士生说,李宁的学生已经全部转换了导师,吉林省检察院正在侦办此案,后果比较严重,有判刑的可能。

中国学术腐败令人怵目惊心

中国学术腐败渐趋普遍,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它是继政治腐败和经济腐败之后的另一个大规模、深层次的社会腐败。学术腐败的具体表现就是,学术界人士,抄袭剽窃成风,

弄虚做假为常,欺世盗名为荣。

今年年初,浙江杭州市中级法院以浙江大学教授陈英旭贪污945万元人民币,判处陈英旭入狱10年,并没收财产20万元。 2013年,中国科学院地球深部重点实验室前主任、中科院候选院士段振豪案,被妻子曝光贪污科研经费,并用来包养多名情妇。同年10月, 北京高院终审以贪污罪判处段振豪监禁13年。除了变换名目、虚报发票等手段贪污或挪用科研经费外,大陆媒体更曝出为了评选院士而行贿的丑闻。2013年9月10日,铁道部前副总工程师张曙光,在北京二中院开庭时说,自己向他人索贿2千300万元,是因参评院士“需要花钱”。

篇二:最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八)

第八章 初查和立案

第一节 初 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调查部门对曝光中心移交的曝光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初查由调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调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调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调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第一百七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分工,按照检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确定。

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初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初查,可以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线索指定辖区内其他人民检察院初查,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线索交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初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的案件线索,可以提请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初查。

第一百七十一条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初查的,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初查工作方案,经调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审批。

第一百七十二条 初查一般应当秘密进行,不得擅自接触初查对象。公开进行初查或者接触初查对象,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调查措施。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初查工作需要,人民检察院可以商请有关部门配合侦查。第一百七十五条 对案件进行初查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协助侦查有关事项,委托协助侦查应当提供初查审批表,并列明协助侦查事项及有关要求。接受委托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协助侦查请求提供协助;对协助侦查事项有争议的,应当提请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协调解决。

第一百七十六条 调查部门对曝光线索初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审查报告,提请批准立案调查,报检察长决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请批准不予立案:

(一)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的;

(三)事实或者证据尚不符合立案条件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指定管辖或者按照规定应当向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的案件线索,应当在初查终结后十日以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初查结论。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处理不当的,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后十日以内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第一百七十八条 对于实名曝光,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调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连同曝光材料和侦查材料,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移送本院曝光中心,由曝光中心答复曝光人。必要时可以由曝光中心与调查部门共同答复。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其他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经初查决定不立案的,调查部门应当制作不立案通知书,写明案由和案件来源、决定不立案的理由和法律依据,自作出不立案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送达移送案件线索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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