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目一并结建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按地表建设用地最长土地使用期限和用途认定。
第六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和其他相关规定。地下停车位(库)应明确划定界限、标注编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注明地下停车位(库)建筑面积、车位总数,其附图应有地下停车位(库)总平面布置图、交通组织图、地下建筑基地范围及平面坐标、竖向标高等内容。
第八条 地下停车位(库)应以个(间)划分定着物单元,单独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地下停车位(库)划线车位按照车位线中线投影面积、车库按照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销售和登记,不动产权证书不记载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和宗地面积。
第九条 地下停车位(库)实行现售制度,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后,方可对外销售。销售时要依据实测报告建立车位销售表,并进行销售网签备案。
第十条 销售或赠与的地下停车位(库)需单独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第十一条 地下停车位(库)可售车位应当向本小区业主按照规划比例配售,抖客网,在销售时需在售前公示,并对有购买意向的业主进行登记,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出售。
第十二条 地下停车位(库)在办理竣工交付12个月后,尚有地下停车位(库)未出售的,可以向有需求的业主出售第二个停车位(库),出售之前必须在小区主出入口、车库出入口等小区显著位置进行售前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当需求量大于供给量时,应采取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出售。每户在本小区内最多只能购买(含附赠、租赁)2个地下停车位(库)。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地下停车位(库)的使用功能,对尚未销售或附赠的地下停车位(库),应当公开,小区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
第十四条 地下停车位(库)原则上只能在本小区业主之间进行转让。建设单位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原则上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或 个人销售。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负责办理地下车位(库)的首次登记,地下车位(库)随地表项目一并办理首次登记。单独申请配建地下停车位(库)首次登记的,应提交配建地下停车位(库)符合规划和竣工验收材料、侦查或测绘报告、税费缴纳凭证等材料。完成首次登记,业主可提交销售合同、完税凭证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产权不清或建设单位依法清算注销或长期失联的,可由辖区政府牵头召集相关部门"一事一议" 方式,办理首次登记。
第十八条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单位未将地下停车位(库)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出让合同约定,但地表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包含地下停车位(库)且方案已经审批通过的,视同与地表项目同步取得出让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地下停车位(库)长期租赁合同的(租期加附赠期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将租赁合同变更为买卖合同后办理登记手续,开发企业不得再次收取费用;建设单位已清算注销的,经通告无权利人主张的,可依据备案的转让(赠与)协议或长期租赁合同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根据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各县(市)可参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标题:【快讯!滁州市区地下停车位管理暂行办法出台!车位只能在业主之间转让】 内容摘要:第五条 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依法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应当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地下停车位(库)应当与地表项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toutiao/83478.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