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能股份及实控人孙文婧等人收警示函 正拟北交所IPO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30号)显示,经查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股份”,871478)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3月31日,巨能股份披露前期差错更正通告,对2019年、2020年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和追溯调整。其中,公司累计调减2019年度合并净利润475.08万元。调整前2019年合并净利润1467.95万元,调整后2019年合并净利润992.87万元,调整比例为-32.36%。累计调减2019年期末净资产3345.74万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7904.47万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4558.73万元,调整比例为-42.33%。累计调增2020年度合并净利润538.57万元。调整前2020年合并净利润2477.14万元,调整后2020年合并净利润3015.70万元,调整比例为21.74%。累计调减2020年期末净资产2807.17万元,调整前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1.02亿元,调整后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7391.83万元,调整比例为-27.52%。

  巨能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时任董事长孙文婧、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玉婷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全国股转公司挂牌公司监管二部决定对巨能股份、孙文婧、王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巨能股份成立于2008年6月2日,注册资本5000.4097万人民币,宁夏共享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38.99%。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在新三板挂牌,主办券商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变更持续督导主办券商为开源证券。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孙文靖、宋明安、李志博、孙洁、麻辉、同彦恒、党桂玲、王玉婷、刘学平)。孙文靖自2019年6月24日至2022年6月23日任董事长。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公司2022年4月27日发布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辅导备案及其进展通告》显示,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与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辅导协议》;于2022年4月21日向宁夏证监局报送了辅导备案申请材料,辅导机构为开源证券。根据公司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经审计的营业收入分别为15227.03万元、20925.56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较2020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为37.42%;2021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420.01万元,符合《上市规则》第2.1.3条规定的在北交所上市的财务条件。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规定: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通告。

  以下为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30号

  关于对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能股份),住所地:宁夏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心南街296号。

  孙文婧,男,1943年1月出生,公司时任公司董事长。

  王玉婷,女,1966年6月出生,抖客网,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经查明,你方有以下违规事实:

  2022年3月31日,巨能股份披露前期差错更正通告,对2019年、2020年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和追溯调整。其中,公司累计调减2019年度合并净利润4,750,753.17元。调整前2019年合并净利润14,679,494.11元,调整后2019年合并净利润9,928,740.94元,调整比例为-32.36%。累计调减2019年期末净资产33,457,389.46元,调整前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79,044,710.29元,调整后2019年期末净资产为45,587,320.83元,调整比例为-42.33%。累计调增2020年度合并净利润5,385,667.35元。调整前2020年合并净利润24,771,358.65元,调整后2020年合并净利润30,157,026元,调整比例为21.74%。累计调减2020年期末净资产28,071,722.11元,调整前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101,990,068.94元,调整后2020年期末净资产为73,918,346.83元,调整比例为-27.52%。

  巨能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时任董事长孙文婧、时任财务负责人王玉婷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信息披露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巨能股份、孙文婧、王玉婷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你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等规范运作,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此告诫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原标题:【巨能股份及实控人孙文婧等人收警示函 正拟北交所IPO
内容摘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前公布的《关于对宁夏巨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挂牌公司管理二函〔2022〕030号)显示,经查明,宁夏巨能机器人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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