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果蔬技术性贸易措施,以期为果蔬出口企业开拓RCEP市场提供指导。
上期小编主要围绕RCEP成员国中越南、日本、泰国等的果蔬技术性贸易措施情况进行介绍,本期,小编将继续解读RCEP成员国中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和韩国等的相关情况。
印度尼西亚
01 监管机构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下属农业检疫局(IAQA)、国家药品和食品检验局(BPOM)、国家标准局(BSN)、贸易部、卫生部等。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1《食品法》2《植物检疫政府条例法》3《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出口安全管理措施》4等。
印度尼西亚根据《食品法》对进口水果蔬菜制定了农药残留、重金属、转基因、辐照、包装材料等多项要求。《有关进口植物源新鲜食品的食品安全控制第55/Permentan/Kr.040/11/2016 号法规》5规定进口申报、检验、监控措施和食品安全限量标准等,共涉及植物源食品包括水果、蔬菜、谷物、坚果、豆类等 6 大类共100 种植物源性食品,包括农药残留、重金属、毒素、微生物等项目的限量要求。
此外,印度尼西亚《添加剂限量》6禁止用于食品的食品添加剂有硼酸、水杨酸及其盐、碳酸二乙酯、甲醛、溴酸钾、氯酸钾、硝基苯等19种。
03 合格评定程序
1.植物检疫要求。印度尼西亚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是《动物、鱼类和植物检疫法》,根据该法印度尼西亚延伸制定了多项植物检疫法规。其中,《农业部第42/ PERMENTAN /OT.140/6/2012号条例》7规定了进口水果蔬菜植物检疫措施,包括了检疫条件、指定港口和检疫目标等,另外根据进口国是检疫性害虫疫区或非疫区还规定了卫生检查、禁止进口、处置等程序。《农业部第31/PERMENTAN/KR.010/7/2018号条例》8规定了印度尼西亚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清单。
2.标签规定。印度尼西亚进口水果蔬菜标签内容及格式依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第31号条例》9(2021年第20号条例修订)10进行规定。标签需说明产品名称、重量/内容量、生产商/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并且标签必须以印度尼西亚语、阿拉伯数字和英文字母进行标注。
3.食品包装要求。《贸易部第 30 / M-DAG / PER / 5/2017号条例》11列出了禁止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和允许使用的原材料清单。允许用于食品接触材料的原材料包括塑料、橡胶、纸、树脂聚合物、陶瓷、玻璃和金属等,并列出了迁移量限量值。未列入清单的原材料须检查其安全性并经国家药品和食品监督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此外,在印度尼西亚销售的食品包装必须显示标识,表明使用了适合食品的安全容器。对于塑料容器,规定应注明回收代码和所用塑料的种类。在使用木质产品进行包装时,须满足《农业部第12/ PERMENTAN /OT.140/2/2009号条例》12要求。
04 进口程序
水果蔬菜的进口程序如下:
出口前:须从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总局获得园艺作物进口推荐信(RIPH);向商务部门户网站INATRADE申请进口批准,并通过该网站获得电子批准证书。出口商或其代理商应在装货船舶离港前出具安全检验事前通知书和经认证的检验机构的分析证明书;通过印尼农业检疫局官方门户网站在线注册预申报表并获取条形码。
进口报关:须将进口关税和税款支付单(SSPCP)、发票、清单、提货单、出口国植物检疫证书(列名卫生证书和进口批准文号)、检验公司报告等材料附在进口报关单(PIB)上,并提交至装运港海关,以获取报关单登记号。
文件审查:装运港海关对申报内容、所附文件、进口关税计算等进行审查。通过这些检查并获得装运港海关的许可后提货。
检验检疫:待进口的水果蔬菜到货后,由检疫人员查验单证。如果文件检查表明没有问题,则进行卫生检查。如果卫生检查没有问题,抖客网,将发出安全确认书。
销售许可:对于进口水果和蔬菜的销售,根据《贸易部2019年第44号条例》13规定,持有通用进口商认证编号(API-U)进口公司只能将进口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禁止向消费者直接销售和向零售商销售。拥有制造商-进口商认证编号(API-P)的公司只允许将进口产品用作生产的原材料或辅助材料,原则上禁止将其出售给第三方。根据此规定,印度尼西亚的所有零售都只能通过分销商进行。
马来西亚
01 监管机构
马来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有农业部(DOA)、农业与食品部(MAFI)、检疫检验局(MAQIS)、卫生部(MOH)和皇家海关署(KDRM)。
02 技术法规和标准
马来西亚进口水果蔬菜安全监管技术法规主要有《植物检疫法(1976)》14《植物检疫条例(1981)》15《食品法(1983)》16《食品法规(1985)》17等。
食品添加剂相关规定。关于进出口农食产品中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在《食品法规(1985)》的第五部分中列出,包括食品添加剂的定义、使用原则、标签要求等。
农药残留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第41条第2项规定,特定食品必须符合该法附件16所规定最大残留限量(MRLs),如附件16未有相关规定,则该食品应符合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 ;如附件16或食品法典委员会标准均未有规定,则规定了0.01ppm的默认限量。
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相关规定。《食品法规(1985)》同时还对水果蔬菜中重金属及其他污染物的最大残留限量进行了规定。
03 合格评定程序
1.植物检疫要求。马来西亚依据《植物检疫法(1976)》《植物检疫条例(1981)》等法规对进口水果蔬菜实施植物检疫。进口商在进口时需要向植物检疫处申请进口植物检疫许可证。一般来说,进口检疫许可需逐票货物单独申请,有效期3个月。
2.标签要求。《食品法规(1985)》第四部分对食品标签中的语言、设计文字的颜色和规格、生产日期、营养标签、成分表、注意事项等进行规定。
3.检疫性有害生物目录。马来西亚农业部规定进口水果蔬菜除符合本国植物检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卫生标准外,同时不得带有《植物检疫条例(1981)》中注明的马方重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04 进口程序
水果蔬菜进口管制由卫生部(MOH)、检疫检验局(MAQIS)和皇家海关署(KDRM)合作进行。进口水果蔬菜需要在马来西亚检验检疫局系统注册登记;进口商必须在水果蔬菜到马来西亚前至少一个月提交所需文件。文件检查和检验检疫将在马来西亚的机场和港口进行,具体进口程序如下图所示。
原标题:【RCEP技术性贸易措施指南(出口果蔬篇·中)】 内容摘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门关于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指导意见》加大对RCEP成员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关注和研究等要求,现搜集整理RCEP果蔬技术性贸易措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2268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