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贵州实际,我局组织编制了《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8月22日前书面反馈我局(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 系 人: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储备处 文地

 

  联系电话:0851-86823640

 

  传 真:0851-8682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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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讯地址:贵州省观山湖区林城西路盘江集团A栋3号楼605房

 

  附件: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8月8日

 

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粮食收购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器材设备。

 

  第二章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第七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及仓储设施等。

 

  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合同协议文本;

 

  (四)检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机构情况。

 

  第十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抖客网,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及时做好粮食收购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粮食收购备案材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接收,接收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接收备案材料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示粮食收购备案的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粮食收购备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将本辖区内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第三章 粮食收购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应急管理规定。

 

  政府储备收购应当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直接告知售粮者相关要求并现场通告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渠道。有关情况应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 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应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入市收购粮食,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

 

  第二十一条 粮食收购相关贷款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将粮食购进、销售和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至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密信息的传输、处理、储存等严格遵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粮食收购服务

 

原标题:【贵州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贵州实际,我局组织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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