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改发局:

 

  为了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规范我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拨、回收等程序,全面提升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依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府令〔2017〕第4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4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部门职责分工,修订了《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应急管理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0年4月30日

 

  河北省救灾储备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救灾储备物资的收储管理和调拨使用,提高全省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有效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中央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民发〔2014〕221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政府令〔2017〕第4号)《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冀政办字〔2017〕14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救灾储备物资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资金由同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采购,或由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调拨,本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存储管理,专项用于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指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管理的部门;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指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所属救灾物资储备库(点)。

 

  第四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意见,组织编制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有关应急救灾储备物资,按程序及时做好调出、运送等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资金保障机制,落实本级救灾物资采购预算。

 

  第五条  各级救灾物资要遵循定点储备、专门管理、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受灾人员收取费用。

 

  第二章  救灾储备物资采购

 

  第六条  一般情况下,救灾储备物资采购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需求提出计划,各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根据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的采购计划,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具体实施。

 

  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需补充救灾物资储备时,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应急采购计划,同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履行政府采购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商名录,签订紧急供货协议,形成救灾物资社会应急供应网络,保障紧急情况下救灾物资需求;坚持实物储备和协议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对保质期短、不宜储存的食品、饮用水等类物资,建立政府与企业间的协议储备机制;通过多种储备方式,逐步构建政府实物储备、企业生产能力储备和商业协议代储相结合的多元化救灾物资储备体系。

 

  第八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应委托具备资质的质量技术检测机构,按规定技术标准对新采购的救灾物资进行检验,按照物资入库验收制度对物资的种类、包装、数量等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工作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入库情况公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三章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

 

  第九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储备设施建设和管理参照《救灾物资储备库建设标准》(建标121-2009)执行。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要有防火、防盗、防潮、防水、防鼠、防污染等措施。

 

  第十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建立健全储备物资管理制度,设立储备物资管理台账、存储卡,做到帐卡相符,卡物相符,入库、保管、出库手续完备、凭证齐全。救灾物资储备要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存储,专人负责;储备物资出库应实行先进先出、出旧存新、出零存整的原则。

 

  第十一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对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储存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产地、编号、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对库存物资,做到实物、标签、帐目相符,要定期搬倒、通风和晾晒。

 

  第十二条  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单位要建立定期盘库制度。非人为因素严重破损或储存年限到期的救灾物资,经专家评估或技术机构检测后,确认达到报废标准或无使用价值的,储备单位应向储备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物资品种、数量、储存时间、报废原因和具体处理意见。由储备管理部门按照本级国有资产报废有关规定进行报废处理,并公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对经批准报废的物资,由应急管理部门制定物资更新计划,由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财政部门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规定,在下一年度向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统筹安排购置经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尽快完成救灾储备物资更新工作。

 

  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对报废物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对无法利用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公开处置。报废救灾物资残值,按有关规定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对储存时间较长的储备物资,可与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沟通协商,结合灾情研究制定储备物资轮换计划,减少救灾物资报废损失。

 

  第十三条  建立救灾物资储备信息报告制度。每年1月8日和7月8日,县级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要将本级截至上年末、本年度6月底的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公告本级应急管理部门,1月10日和7月10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将本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上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1月12日和7月12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收集、统计本辖区市县两级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后上报省应急管理部门。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分别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将本系统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含救灾物资品种、数量情况)公告省应急管理厅

 

  各级救灾储备物资库存品种数量发生变化,救灾物资储备部门应在3日内公告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四章  救灾物资调拨和运输管理

 

  第十四条  救灾储备物资调拨流程:

 

  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为应急管理部门的,一般情况下,由应急管理部门确定本级救灾物资调拨方案,以公函形式书面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由其负责根据要求时限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遇有紧急情况时,可采取书面通知或先调拨出库后补办手续的方式,由应急管理部门救灾物资主管科(处、室)通过电话形式将救灾物资调拨方案通知救灾物资储备单位,救灾物资储备单位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启动调运程序,按规定时限将救灾物资运抵受灾地区,并在应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补办调运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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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应急管理局、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安全监管局、改发局: 为了加强全省救灾物资储备能力建设,规范我省救灾物资储备、采购、调拨、回收等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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