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25日市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监局

 

  2022年8月9日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市监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监局、临港新片区市监局(下统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市市监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

 

  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体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抽检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曝光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媒体网曝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侦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纳入的信息。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风险分级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食用人群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及整改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越高。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档,具体分值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1)量化打分。

 

  第十二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销售情况、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及整改以及人员变动等:

 

  (一)销售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范围及销售模式等;

 

  (二)监督检查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重点项和一般项的不符合情况;

 

  (三)抽检监测包括:在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等;

 

  (四)行政处罚包括: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五)责任约谈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食品安全方面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及企业落实整改情况;

 

  (六)人员变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质量负责人,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变动情况;

 

  (七)其他国家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因素的情形。

 

  各风险因素具体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2)量化打分。

 

  食品生产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实行累计加分,最高40分。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分类结果,具体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减10分,获得区级政府质量奖的,减8分,均获得的以最高奖项计算;

 

  (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

 

  (三)建立并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减8分;

 

  (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的,减6分;

 

  (五)获得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减5分;

 

  (六)非高风险食品类别生产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减5分。

 

原标题:【上海市市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容摘要:《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25日市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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