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网曝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下案件集中向社会进行网曝。
1.李沧区红姐一品鲜大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当事人李沧区红姐一品鲜大包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李沧区高金龙锅盖面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消毒案
当事人李沧区高金龙锅盖面馆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消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抖客网,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3.李沧区铭宴御厨酒店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案
当事人李沧区铭宴御厨酒店使用的自消毒杯子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清洗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绿城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国货汇海丽达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绿城分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9.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5.李沧区苏幕遮蛋糕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李沧区苏幕遮蛋糕店经营的真空包装的预包装食品八宝粽、蜜枣粽、抹茶红豆粽,在其包装上均未标注产品的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标准代码、储存条件、生产许可证编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八宝粽4个、蜜枣粽6个、抹茶红豆粽4个;2.没收违法所得1234.80元;3.罚款人民币4000元。
6.李沧区金海鸥炉包店(经营者:宗妍)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李沧区金海鸥炉包店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超许可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元;2.罚款人民币5000元。
7.李沧区王建英蔬菜批发部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李沧区王建英蔬菜批发部销售的绿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通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了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索要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构成了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59.5元。
8.李沧区晓丁同学海产品店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李沧区晓丁同学海产品店销售给青岛今鲜源商贸有限公司的虾虎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了经营污染物质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且销售小票上无供货商信息,构成了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以及进货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9.李沧区双河美蔬菜配送中心(经营者:曹淑海)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当事人李沧区双河美蔬菜配送中心(曹淑海)销售给崂山区爱心幼儿园的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不能提供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及进货查验台账,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材料,构成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监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90元。
10.青岛北方超市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当事人青岛北方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谷鼎煎食品、牛肉干五香味(散)”,其标签和柜台或者容器上均未标明标明产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未按照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11.李沧区福星源油坊(经营者:毕初德)生产经营生物毒素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以及油脂酸败的食品案
原标题:【青岛李沧市场监管局集中网曝14起食品案件】 内容摘要:自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以来,青岛市李沧区市场监管局秉持处罚是最有力的监管、网曝是最有力的震慑理念,强化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查处违法案件。现将以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3074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