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市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州、市市监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省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市监局

 

  2022年7月19日


  云南省市监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监督检查事权

 

  (一)省局: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重点组织和协调对产品风险高、影响区域广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1.组织对连续三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超过3 批次,以及列入总局、省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

 

  2。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等高风险大宗食品生产企业、以及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体系检查。

 

  3。按总局要求组织实施对大型商超、大型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大型便利连锁企业等重点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体系检查。

 

  (二)州(市)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1。组织实施对当年新办审批发证、连续2年抽检不合格、上一年度抽检不合格超过2 批次、列入州(市)局重点整治范围等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

 

  2。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飞行检查。

 

  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者规模、风险、分布等实际情况,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划分本行政区域监督检查事权,确保监督检查覆盖本行政区域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

 

  (三)县(市、区)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

 

  1。 组织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2。 组织实施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副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商超、小食杂店等食品流通环节主体的日常监督检查。

 

  3。组织实施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日常监督检查。

 

  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州(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对由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随机监督检查,也可以组织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异地监督检查。

 

  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协助、配合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监督检查。涉及管辖争议的监督检查事项,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明确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生产环节: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委托生产、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前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检查项目。要将接受委托生产食品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特殊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还应当包括注册备案要求执行、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原辅料管理等情况。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要点还应当包括原料前处理等情况。

 

  (二)食品销售环节:包括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许可及备案、场所及布局、设施设备、禁止销售的食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人员管理、标签和说明书、温度全程控制、购销过程控制、贮存过程控制、运输过程控制、食品召回、委托生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其它等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从事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等食品通用检查项目、食品其它检查项目和相关主体检查等检查项目。要将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三)餐饮服务环节: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信息公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含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备餐、供餐与配送、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安全管理、制止餐饮浪费等检查项目。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检查应当强化学校等集中用餐单位供餐的食品安全要求,要将委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承包经营集中用餐的单位食堂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结合实际细化,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表。针对食品生产经营新业态、新技术、新模式,补充制定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要点。

 

  三、监督检查计划

 

  (一)制定监督检查计划: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结合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类别、业态规模、风险控制能力、信用状况、监督检查等情况等因素,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落实“每两年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检查要点的监督检查”要求。

 

  (二)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规定,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分为A级风险、B级风险、C级风险、D级风险四个等级。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等级划分和监管实际,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对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对风险等级为C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对风险等级划分为B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对风险等级划分为A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原则上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对特殊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C级、D级的食品生产者,风险等级为D级的食品经营者以及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督检查,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对同一食品生产经营者,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开展监督检查的,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则上三个月内不再重复检查已检查的项目,但食品生产经营者涉嫌违法或者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等情形的除外。

 

  四、监督检查方式

 

  建立健全以日常监督检查为基础、飞行检查为重点、体系检查为补充的监督检查工作体系。

 

原标题:【云南省市监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州、市市监局: 为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总局令第49号),省局制定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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