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关于征求《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49号)进行修订。现就修订后的《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各地、各部门、单位征求意见建议,并同步在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官网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2年10月25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

 

  请各地、各部门、单位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建议,无意见也请书面反馈。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市场主体等也可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反馈至指定邮箱,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苑秀玲

 

  联系电话:0471-4320627

 

  电子邮箱:nmgsab@126.com

 

  附件: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

 

  2022年10月10日

 

  附件

 

  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


  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探索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新型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有效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提高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水平,推动实现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4〕12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食品安全工作实际,现就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

 

  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党政同责、标本兼治,加强统筹协调,加快完善统一权威的监管体制和制度,贯彻《意见》精神,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2015年全区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以来,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积累了丰硕的工作经验。实践表明,通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有利于分散和转移企业生产经营风险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压力,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食品安全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保障群众利益;有利于发挥保险机制的社会管理功能,化解食品安全事故所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避免或防控群体性事件发生;有利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方式,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对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防范化解风险、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共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和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更好地运用保险的风险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建立政府、保险机构、企业、消费者多方参与、互动共赢的激励约束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最大限度地确保人民群众吃得更安全、更放心。

 

  二、切实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积极稳妥推进全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建设,探索多元履责措施,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督促生产经营者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积极参与相关法律宣贯活动,强化学习培训,将法律规定宣贯、落实到每位员工,切实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牢固树立质量是基础、安全是底线的理念,时刻将食品安全牢记于心,付诸于行。切实按照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不断提高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思想素质和质量控制能力。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原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成品出厂检验、产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等主体责任制度,提升质量管理水平。严格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岗位责任制,分解落实岗位责任,严格责任考核。强化风险意识,及时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密切关注国家、自治区发布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建立完善质量诚信体系,主动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履行食品生产经营法人履责报告制度,真实全面地向各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社会各界报告落实法律责任、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安全情况,将食品产业做成“透明”产业,确保全区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最严格的监管措施,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要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首负责任,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查询、可控制、可追究的追溯体系和责任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内容。结合实际采取多种激励约束措施推动生产经营者投保,将是否投保纳入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和分级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对按规定积极投保的生产经营者,根据实际情况可优先获得行业专项支持,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三、大力提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创新能力

 

  坚持“市场运作、公平竞争”原则,引进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技术手段,增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产品、服务、管理和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市场主体差异化竞争和个性化服务。

 

  (一)优化保险产品。保险机构要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行业种类、生产经营规模、历史损失等情况,按照风险损失原则,科学合理确定保险基础费率。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杠杆调节作用,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以“损害赔偿+费用补偿”为方向,积极研发保险新产品,根据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规模、业态、风险特点等开发设计产品险、召回险、集体险等多元化保险产品,明确界定保险责任范围和理赔程序,合理减少免责条款,满足各类市场主体不同需求,开发自治区专属保险产品。对续保企业单位给予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单位积极投保,实现利益双赢。

 

  (二)完善承保理赔机制。创新保险服务方式,加强对投保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风险管理服务,定期指导投保企业单位开展风险教育和事故预防管理,提高投保者食品安全事故预防能力。投保企业单位发生食品安全损害事故后,应立即按照相关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知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在第一时间开展事故勘查和定损,支持建设网络化、信息化理赔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事故分级鉴定和处置标准,简化小额理赔程序,明确快速处理流程,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责任明确的食品安全事故,保险机构可对受害者先行赔付,或提供预付赔款,切实提高理赔效率,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提升理赔服务质量。

 

原标题:【内蒙古自治区市监局关于征求《关于全面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内容摘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我局对原《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56175.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市场监管总局法规司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下一篇:今日导读:临期食品跟正常产品有差别吗;酒店办婚宴致多人中毒被罚5万;9月酒类行业动态(2022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