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年第五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新疆市场监管系统稳步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和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未检电梯、劣质燃气具、面向未成年人开展“无底线营销”、虚假检验检测检定认证报告等10类违法行为。截止目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涉及民生领域立案6229件,结案5419件,涉案金额3438.18万元,罚没款6799.53万元,向公安机关移送58起案件或案件线索。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集中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一:博州精河县市监局查处某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2年6月1日,精河县市监局执法人员根据曝光线索,依法对位于精河县茫丁乡城关村城关五队的某商行库房进行检查,发现“红牛”牌维生素功能饮料为涉嫌商标侵权产品,遂依法对涉案物品采取强制措施。经商标权利人鉴定,结论为假冒该公司产品,非该公司生产、且该公司并未授权上述当事人生产或销售任何标有“Red Bull红牛”商标标识的产品。经查,精河县某商行分两次从伊犁州自然人阿某处以每箱(24罐/箱)118元价格购进448箱“红牛”牌维生素功能饮料,货值金额5.2864万元,上述经营行为均有微信转账付款凭证和发货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因该案案情复杂,涉案金额达到刑事案件追诉标准,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精河县市监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需要,更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内在要求。

 

  案例二:和田地区市监局查处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用油案

 

  2022年2月28日,和田地区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5L/桶菜籽营养油进行抽样,根据ZQJY-2021-W1203191G号检验报告单,结果为不合格。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未申请复检。经查,本次检验报告单显示不合格项目溶剂残留量44.7mg/kg,标准指标为≤20mg/kg,该公司生产规格为5L/桶的菜籽营养油共800桶,已全部销售完。检验结果告知和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后积极召回622桶,178桶无法召回,货值金额共计4万元,违法所得0.8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田地区市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已召回的菜籽营养油622桶,没收违法所得0.89万元,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作为人体能量的来源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不可分。食用油溶剂残留量超标,会降低油脂卫生品质,危害人体健康,对消费者和经营者来说,不仅有潜在的风险隐患,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食品安全事故。本案对当事人采取了顶格行政处罚,有力打击食用油溶剂残留量超标违法行为。


  案例三:塔城地区塔城市市监局查处某美食馆经营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油案

 

  2022年6月9日,塔城地区塔城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某美食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一楼大厅内摆放的正在经营使用的水飞蓟籽食用油部分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查,2022年5月14日,当事人从穆某处购进乌苏市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克拉玛依市某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籽食用油蓝色包装450件(规格为1L/6罐/箱)单价为66元/箱,简易包装(规格为1L/10罐/箱)92箱,单价为110元/箱。置于店内一楼用于炒菜和制作面点,飞蓟籽食用油其外包装和罐体均未标注生产日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明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塔城市市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没收未标注生产日期的水飞蓟籽食用油1653罐,处货值金额1.818万元5倍的罚款9.09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用油的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作为餐饮行业使用未标注生产日期的食用油,对食品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隐患。通过查办此案,塔城市市监局依法严厉打击餐饮行业食用油违法行为,积极推进餐饮行业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博州博乐市市监局查处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白酒案

 

  2022年5月30日,博州市监局根据曝光线索,联合博州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调查分局、温泉县市监局、温泉县公安局食药环犯罪调查大队依法对当事人刘某生产白酒场所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刘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白酒,现场查获常压锅炉、不锈钢发酵锅、不锈钢蒸酒器等家庭式酿酒设备一套,生产白酒原料(小麦)800公斤,酿造出清香型白酒成品50度40公斤、52度110公斤、54度150公斤,800公斤正在发酵半成品小麦。经查,当事人刘某于2022年2月通过网络购买常压锅炉、不锈钢发酵锅、不锈钢蒸酒器等家庭式酿酒设备一套,抖客网,从周边的农户处购进小麦1.9吨,于2022年3月起,在其住处从事白酒生产经营活动,至被查获时,当事人刘某已酿造出清香型白酒成品50度40公斤、52度110公斤、54度150公斤,分别以30元/公斤、40元/公斤、50元/公斤的价格在其妻子经营的商店内对外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取得许可和营业执照生产经营白酒的违法行为。博州市监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刘某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白酒297公斤和原料(小麦)800公斤及相关生产设备,并处货值5倍罚款6.55万元的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对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坚持“零容忍”,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食品市场经营秩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七:哈密市伊州区市监局查处某原石烤肉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管系统公布2022年第五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新疆市场监管系统稳步推进2022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用油掺杂掺假、食品非法添加、油品质量和计量作弊、神医神药虚假违法广告、医疗美容虚假宣传、翻新黑气瓶、超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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