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监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十九批)

  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6月15日,烟台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活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产品、没收涉案设备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闫某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2月21日,本局接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书》称有证据表明闫某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烟台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侦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微信联系微信购买的OrgaZFN牌GOLD5000男性保健品,在未索要该男性保健品合格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经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当事人销售的OrgaZFN牌GOLD5000男性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继创商贸有限公司经营说明书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6月2日,根据案件线索,烟台市市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山东继创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2年4月至6月,当事人购进的一次性使用正压无针输液接头附有《产品使用说明书》,其标注内容与经注册的《产品使用说明书》标注内容不一致。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烟台市市监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渔米海菜包餐饮店食品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22年08月08日,芝罘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渔米海菜包餐饮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从事生产经营加工的馒头标签不合规,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于2022年8月19日查看责改情况,发现该店标签仍未改正,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芝罘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其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芝罘迎宾禽蛋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鸡蛋案

 

  2022年08月02日,芝罘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鸿飞雅酒店用品商行进行食品抽检,其销售的鸡蛋经检验不合格。经侦查了解,该批次的鸡蛋是从烟台市芝罘迎宾禽蛋批发部采购的。烟台市芝罘迎宾禽蛋批发部销售不合格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芝罘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程某小吃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2年 08月22日,芝罘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到芝罘区程某小吃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的“百事可乐 无糖配方 可乐型汽水”4瓶,均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芝罘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过期食品“百事可乐饮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蜀秀茶叶店经营茶叶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案

 

  2022年8月16日,芝罘区市监局执法人员对芝罘区蜀秀茶叶店进行现场检查,经营场所摆放有一款邦东普洱茶饼1饼,茶饼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芝罘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物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杨某德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2022年2月17日芝罘区弘艳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豇豆,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抖客网,杨某德作为本批次豇豆供货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市监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李某泉经营不合格姜案

 

  2022年2月26日烟台谭某刚蔬菜有限公司经营的姜,经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核查,李某泉作为本批次姜供货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烟台市芝罘区市监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芝罘区刘某作蔬菜批发部经营不合格豇豆案

 

  2022年1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市监局对芝罘区刘家作蔬菜批发部随机抽取豇豆进行检验。经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芝罘区刘某作蔬菜批发部经营的豇豆不合格,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构成经营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索要进货单据和资质,不能进一步提供涉案豇豆的来源。烟台市芝罘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百诺商行不按规定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6日,招远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百诺商行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进门处摆放的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招远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玲霞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招远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玲霞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进门处摆放有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农香商店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2年8月17日,招远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农香商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一进门东侧摆放的饮品均未离地存放。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招远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悦家批发超市未按要求贮存食品案

 

原标题:【烟台市市监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六十九批)
内容摘要: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生产经营桶装饮用水案 2022年6月15日,烟台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烟台冰河矿泉水有限公司在食品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未取得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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