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到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我局起草了《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即日起至12月16日,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意见请发送至:372106400@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反馈意见请邮寄至:江西省市监局食品生产处,地址:南昌市京东大道1139号,邮政编码:330029。信封上请注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传真反馈意见请传真至:0791-86355028。传真主题请注明“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附件: 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江西省市监局
2022年11月17日
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三章 记分执行
第四章 满分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到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对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直接负责的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即每年1月1日始至12月31日止),满分12分。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承担日常监管职能的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开展责任约谈。对该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约谈提醒,督促企业针对记分项确定整改措施,加强内部食品安全管理控制,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二)增加监管频次。列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对象,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在已确定的监管频次基础上,至少增加1次监管频次,视情况动态上调企业风险等级;
(三)组织培训考核。督促记分达到满分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培训,培训达到规定时长后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增加学习时长并安排补考,直至合格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根据企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9分、6分、3分、1分。
第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12分:
(一)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食品监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名称、地址、生产许可证编号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
(四)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五)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六)生产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
(七)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
(八)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
(九)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的;
(十)生产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食盐的;
(十一)违法聘用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或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人员的;
(十二)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9分:
(一)在许可生产场所之外生产逃避监管的;生产场所迁址后未重新申请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
(二)生产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的;
(五)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六)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七)利用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新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未通过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
(八)生产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未遵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进行辐照加工,或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辐照加工食品进行检验和标注的;
(十)拒绝、阻挠、干涉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侦查处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
(十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履行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食品的。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一次记6分:
(一)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三)生产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四)生产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五)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
(六)在食品生产、加工场所贮存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制定的名录中的物质的;
(七)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在广告中对食品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的;
(八)利用会议、讲座、健康咨询等方式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的;
原标题:【江西省市监局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违法行为记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全面落实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切实提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遵纪守法意识,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教育、引导功能,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到人机制,根据《中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76548.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