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立足基层法治治理,突出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1年8月,联合省司法厅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指导意见暨免罚清单(第一版)共100项免罚事项,2022年5月,扩充升级印发免罚清单2.0版为118项免罚事项。2022年11月,又在我省部分地区先行探索出台减轻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强制清单基础上,印发全省市场监管领域从轻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少用慎用行政强制措施清单1.0版。
截至2022年10月底,全省市场监管部门已对6404件案件适用免罚清单,共免除当事人罚款约6093万元。为发挥典型案例示范作用,督促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引导监管执法人员正确适用“四张清单”制度,现公布2022年度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10个免罚、减罚、免予强制典型案例。食品领域6起案例如下:
01
瑞昌市某超市销售
不符合规定食品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21日,投诉曝光人郑某向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投诉曝光某超市经营不符合法律规定食品,并要求获得曝光奖励。瑞昌市市场监管局经侦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芝麻饼外包装标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了标注,符合法律规定,只是涉案产品标签上比食品安全标签标准多标注了“配料:烘烤类糕点”,而烘烤类糕点应属于食品类别。当事人于2022年2月26日以4元/包价格采购该批芝麻饼10包,货值40元,销售价为5元/包,已销售8包。执法人员侦查时当事人已主动下架剩余芝麻饼2包,并将相关情况告知生产厂家。当事人对涉案芝麻饼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抖客网,建立了进销货台账。
另查明,投诉曝光人郑某自2020年起有12次在瑞昌市范围内购买商品后投诉曝光并向供应商或超市、商场索赔的记录。在本次购买商品过程中,郑某全程通过手机拍摄购买过程,购买后立即通过微信方式向当事人提出索赔的要求,明显有悖于正常消费的行为和习惯。
【处理结果】
当事人经营的芝麻饼的配料标为种类,属于不规范标注,该标签的错误与食品安全没有关联,不影响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三十三条以及《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清单第12项,瑞昌市市场监管局认为,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符合免罚清单适用条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立案,并依照法定程序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投诉曝光人郑某。
投诉曝光人郑某不服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做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以索赔为目的,将打假作为职业活动进行购买商品,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其行为整体具有盈利性,属于变相经营行为,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履行处理投诉曝光的法定职责,决定驳回复议申请。郑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打假为自身谋利,原告的投诉、曝光行为和行政诉讼行为均不具备诉的利益,不符合行政诉讼所要求的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而其提起的行政复议之诉依法应予以驳回,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裁定已经生效。
【典型意义】
食品经营者应当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某超市严格履行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因此,既依法获得免罚,也避免了职业曝光人的恶意索赔和无端诉累。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守住食品安全底线。但在食品安全行政处罚中,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同时,面对职业打假人的纠缠,要秉持法治理念,依法处理,对无理诉求坚决不予支持,不能因担心复议诉讼、监察投诉、信访而和稀泥。
02
南昌市某批发经营户销售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小米椒不予处罚案
【基本案情】
南昌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检验报告,某批发经营户销售的小米椒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小米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立案侦查。
经侦查核实,当事人提供的进货查验资料显示,当事人直接从产地购进小米椒,进货查验并留存了供货商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农产品产地证明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且提供了洪溯源电子追溯系统报备记录截图和银行转账记录截图,充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足以证明其不知道小米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符合免予处罚的条件,2022年2月10日,南昌市市场监管局决定依法对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典型意义】
食用农产品中的污染物限量不合格,一般不是在食品经营环节产生,其源头在于生产种植养殖环节,但食品经营者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法定义务,特别是作为食品批发经营户,销售量大、涉及面广,可能引起的食品安全风险更高,更应当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规范进货台账管理,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对按要求严格履行进货验义务的经营者依法予以免罚,不仅体现了执法的力度和温度,更进一步地落实了包容审慎监管理念,提升了市场监管的效能和治理水平,为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作出了努力和贡献。
04
樟树市某公司将未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使用不予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当事人某公司于2018年1月14日取得“御上”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卫生消毒剂。2022年4月1日,当事人发布新产品“人参黄精鹿鞭精华液”,并将“御上®”商标使用于该产品外包装盒上,共印制该产品外包装盒1500个,至2022年6月25日被樟树市市场监管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生产“人参黄精鹿鞭精华液”955盒,并以4元/盒的销售价格将该产品销售完毕,货值金额3820元。案发后,当事人将剩余的该产品包装全部销毁,并于2022年6月28日重新申请第30类商品的“御上”商标。
【处理结果】
原标题:【江西省对6404件案件免于处罚!免罚、减罚十大案例来了】 内容摘要:近年来,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立足基层法治治理,突出执法为民理念,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化、法治化,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2021年8月,联合省司法厅印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79383.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