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优势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7类违法行为,加大案件网曝力度,强力震慑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五批典型案例。

 

  一、烟台市市监局查处生产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伪劣农资案

 

  2022年8月,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查处靖某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化肥的违法行为,捣毁一条假冒化肥生产、仓储、包材、销售产业链,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因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

 

  2022年7月,烟台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群众购买的“五洲丰”化肥进行检查,发现该批化肥外包装和内袋产品合格证上的生产日期不一致,且所有产品外包装上印刷的二维码数字完全相同。执法人员现场进行扫码,显示的产品信息无品牌、配比等内容。经检验,涉案化肥氮磷钾实际含量与标注含量严重不符。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展开深入追查,在异地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打掉生产线一条、销售窝点3个、包材提供商2个,查扣假冒化肥成品、半成品共计1000余吨,假冒化肥包装袋5万余个、包装袋印制模板6个。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侵犯了权利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该案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假冒化肥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权益,而且损害农民利益,威胁粮食安全。烟台市市场监管局依托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实施“全环节、全链条、全要素”溯源打击,切实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2年10月,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罚没款16.7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6月,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组织执法人员对烟台华康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的“海参酶解骨钙复合块”产品名称未能反映其真实属性相关问题。经侦查核实,当事人生产经营“海参酶解骨钙复合块”产品以“某某骨钙”命名,但产品配料中实际并未加入“骨钙”成分,产品名称未能反映其真实属性;其在涉案产品中其他添加的成分与产品执行标准Q/YHK 0027S-2020《海参酶解骨钙复合块》规定的原辅料不一致,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的时候首先看到的是食品标签,食品标签是否真实准确决定了消费者是否能够直观了解到食品的质量信息,标注错误或者标注不准确都可能会使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从而提升整体食品安全水平。

 

  三、莱阳市监管局查处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花生油案

 

  2022年7月1日,莱阳市场监管局查处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花生油、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预包装花生油的违法行为,依法没收涉案生产原料,罚没款共人民币10.25万元。

 

  2022年4月18日,莱阳市场监管局接到烟台市场监管局线索公告,莱阳市四合诚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莱阳市市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侦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无标签预包装花生油,同时存在超范围使用花生香精等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预包装花生油的情况。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莱阳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当事人行政处罚。

 

  我国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明确规定,植物油脂中不得添加任何食品用香料、香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严厉打击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震慑了在食用油中掺杂掺假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龙口市监管局查处龙口市九里城大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2年 11月1日,龙口市市监局针对龙口市九里城大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拌海蜇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问题产品、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龙口市市监局根据国家抽检系统不合格报告显示龙口市九里城大酒店自制的生拌海蜇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的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侦查核实,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行为。龙口市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沿海城市夏季特有多种以海鲜为原料的凉菜,深受人民群众的喜爱,但以水产品为原料的凉菜制品在夏季高温季节易发生微生物超标的问题,造成腹痛、腹泻等不适症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格外注意食品卫生和工艺流程。本案的警示意义大于处罚本身,通过处罚,提醒餐饮服务者要高度重视水产凉菜制品的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五、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开发区新江源陶瓷厨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案

 

  2022年10月,烟台市开发区市监局对烟台开发区新江源陶瓷厨具店销售未经强制性认证家用燃气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8月,在日常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烟台开发区新江源陶瓷厨具店销售的家用燃气灶未经强制性认证。经查,当事人从临沂市厨具市场购进家用燃气灶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当事人在购进该批燃气灶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提供供货商的信息及进货发票、以及该批家用燃气灶的强制认证证书等资料。经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认证行政监管系统,查询结果均显示“未查询到符合条件的获证组织信息”。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九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烟台市开发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原标题:【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铁拳”行动第五批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2022年,烟台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全市市场监管系统坚持严真细实快作风,聚焦关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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