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执法部门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食品安全监管,聚焦群众关切的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治违禁、控药残、促提升”“铁拳”“昆仑”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全时全域守护各族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就今年查处的十大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查处某养殖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案
2022年2月,阜康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许某租赁的阜康市某公司奶牛场进行检查时,发现在该奶牛场挤奶厅内药品库房有4种人用药品。经立案查明,租赁者许某经当事人阜康市某公司同意,一直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许某将人用药品给牛犊使用的案件事实成立,药品由其朋友周某代买。行为人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容易造成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动物疫病防控,影响人体健康,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款,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阜康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阜康市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艾某运输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案
2022年1月,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曝光线索现场检查发现,某村农民艾某向货主凯某购买从河北运输来的130只未经检疫的羊准备育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艾某未能出具有效动物检疫证明,且未向阿图什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货值共计10.79万元。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严重危害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危害养殖业发展,容易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危害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阿图什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艾某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79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张某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含有禁限用农药案
2021年12月16日,农业农村部食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石河子)开展第四季度蔬菜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经检测抽取的轮台县农民张某蔬菜大棚中“上海青”样品检出禁限用农药“毒死蜱”且超出限量值(0.02mg/kg),检测结果不合格。张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的农产品。经立案查明,抖客网,张某生产的该批次“上海青”共1500千克,已全部上市销售。
张某明知“毒死蜱”不得用于蔬菜种植仍购买“毒死蜱”用于蔬菜种植,并将该批蔬菜上市销售,严重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危害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性质恶劣,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22年2月16日,轮台县农业农村局将该案依法移交轮台县公安局。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四、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监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2年3月3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市监局对辖区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行购买外包装标注为“牦牛骨髓肽粉”字样的白色粉末并向新源县某食品有限公司提供饮料调配工序,委托生产“尔膛玉竹饮料”“麦热瓦医体饮料”“牦牛骨髓肽粉”3个品种产品12063瓶。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该公司生产经营的2批次“尔膛玉竹饮料”、2批次“麦热瓦医体饮料”以及外包装标注为“牦牛骨髓肽粉”的白色粉末均检出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属在食品中添加药品行为。涉案货值金额总计7.14万元,违法所得总计6456元。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伊犁州市场监管局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饮料9416瓶、没收违法所得6456元、处货值金额7.14万元三十倍的罚款214.2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
五、喀什地区市监局查处陈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2月,喀什地区市监局接辖区居民阿某曝光,称其在喀什市某便利店购买的“坦祖克”饮料饮用后出现头昏眼花等症状。经立案查明,2021年1月以来,陈某等人以盈利为目的,在明知委托方(提某、玉某)在配料过程中违法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情况下,授意委托方生产具有壮阳功效的饮料,并通过发展代理(区域代理交纳1万元代理费)、抖音直播带货等方式在陕西西安及新疆喀什地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等8个地区销售,因涉嫌犯罪,喀什地区市监局将该线索移送喀什地区公安局侦办。2022年4月喀什地区公安机关依据案件线索成功侦破陈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系列案,捣毁窝点一处,抓获涉案人员6人,涉案金额达3000余万元。
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某等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六、哈密市市监局查处王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以假充真、伪造厂名厂址的驼乳粉案
2022年4月15日,哈密市市监局执法人员在伊州区北郊路道北市场检查时发现,该市场摊位租赁户王某销售的“金驼漠”高钙益生菌驼奶粉等产品宣传单写有“抗病毒、降血压、降血脂、降血糖、降胆固醇”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经立案查明,王某销售的驼奶粉标识厂家新疆提拜尔勒珍好乳业有限公司和伊犁宏和乳业有限公司不存在,涉案产品为王某用驼奶粉包装灌装植物脂肪粉后充当驼奶粉进行宣传和销售,涉案产品包装标识的“金驼漠”和“提拜尔勒珍好”均未注册,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驼奶粉货值金额共计7865元,违法所得838.4元。
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多部法律规定,哈密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同一违法行为择一重处”的处罚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当事人王某依法作出罚款1.1万元的处罚决定。
七、阿勒泰地区哈巴河县市监局查处某烘焙坊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原标题:【2022年新疆自治区食品安全领域十大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今年以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安全领域相关执法部门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强化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食品安全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87575.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