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曝光,反映上海市嘉定区*****餐饮店回收餐具食物的工作人员回收食客吃剩下的馄饨重新制作给下位客人食用。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查见洗碗工拿着食客丢弃的不洁的煎饺重新放入煎饺炉中烹煮,回炉经营。该单位存在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上海市嘉定区市监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市监嘉处〔2022〕**********号
当事人:上海市嘉定区*****餐饮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件号码:**********
住所(住址):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2022年1月17日,我局接曝光,反映当事人回收餐具食物的工作人员回收食客吃剩下的馄饨重新制作给下位客人食用。2022年2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华江路******上海市嘉定区*****餐饮店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查见2022年1月17日11:54:12至11:54:16洗碗工拿着食客丢弃的不洁的煎饺重新放入煎饺炉中烹煮,回炉经营。该单位涉嫌经营污秽不洁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我局于2021年2月8日予以立案侦查。2022年2月8日我所执法人员约见当事人进行案件侦查和询问,同时收集有关证据材料。
经查,当事人店招为“***”,是一家倡导“健康、养生、低碳、环保”的素食自助餐厅,25元任意享用。根据消费者提供的曝光信息,2022年2月7日,我所执法人员对华江路******上海市嘉定区*****餐饮店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查见:
2022年1月17日11:51:56洗碗工拿起洗碗机上方的手套准备开始工作;
2022年1月17日11:52-11:53洗碗工在清理自助餐盘和餐厨垃圾;
2022年1月17日11:54:12至11:54:16洗碗工拿着食客丢弃的不洁的煎饺重新放入煎饺炉中煎煮,回炉经营;
2022年1月17日11:54:59煎饺工在消费者到明档前交涉后,把不洁的煎饺从煎饺炉中取出,放置在炉边的案台上;
2022年1月17日12:00:14煎饺工把不洁的煎饺丢弃在垃圾桶中。
通过询问,经营者对洗碗工回收别人吃剩的食品重新制作后,再提供给之后的食客食用的事实供认不讳。
洗碗工戴着手套清理自助餐盘和餐厨垃圾,抖客网,时长两分钟,而后拿起食客丢弃的煎饺放入煎饺炉,污染了煎饺和煎饺炉,故认定该煎饺和煎饺炉中的其他食物为不洁食物。
洗碗工自述因为她信佛,不想浪费粮食,拿起不洁的煎饺放入煎饺炉是给自己吃,不是给客人吃的说法,由于该行为发生在营业时间和经营场所,且2022年1月17日12:00:14的视频显示煎饺工最终把不洁的煎饺丢弃在垃圾桶中,证实洗碗工的说法不实,故执法人员不予采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具体登记信息和身份信息;
2、视频监控刻录光盘1张、照片确认表10张、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改正的事实。
2022年3月3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沪市监嘉听告〔202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同时告知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的处罚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的意见。
当事人经营污秽不洁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未构成食品安全事故。案发后当事人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对上述违法行为认识态度端正、积极配合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规定,适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没收款和罚款交至本市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其中,逾期缴纳罚款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十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监局(印章)
2022年12月01日
原标题:【【案例】洗碗工回收吃剩的食品重新制作,上海一餐饮店被罚款3万元】 内容摘要:接曝光,反映上海市嘉定区*****餐饮店回收餐具食物的工作人员回收食客吃剩下的馄饨重新制作给下位客人食用。随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通过调阅视频监控,查见洗碗工拿着食客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87845.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