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以“保民生 促发展”为目标,严厉打击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了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了良好食品安全氛围,守护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行动中查办的12起食品安全领域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安福县市监局查处某蛋糕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6日,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福县某蛋糕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处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4月,安福县局根据群众曝光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生产加工场所发现防潮糖粉、柠檬干、速冻树莓果溶等5种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原料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对上述原料予以扣押并对当事人立案侦查。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均属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安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吉水县市监局查处江西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案
2022年9月21日,吉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某食品公司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700元、罚款23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核桃味花生、水煮味葵花子和水煮南瓜子经吉水县市场监管局抽样检测,钠项目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吉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监管部门发现问题的有效途径,通过查办此类案件,有力地打击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中虚假标示行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包装标示秩序,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三:安福县市监局查处某成人用品店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2年8月,安福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安福县平都镇某性趣成人用品店经营添加药品西地那非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月,安福县市监局在对当事人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存在销售性保健食品的行为,执法人员对该店在售的5种性保健食品进行扣押。经吉安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测,该店扣押的保健食品“植物伟哥”“美国肾黄金”“金牌玛卡”含有西地那非成份。经询问,当事人承认购买该款植物伟哥的均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且涉嫌犯罪,安福县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8月25日,安福县公安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调查。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是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化学原料药,在没有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可能会出现眼睛模糊、头晕口干等症状,对心脏的刺激很大,还会影响肝肾功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添加“西地那非”的食品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依法应予以严惩。
典型案例四:新干县市监局查处新干县某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2年10月18日,新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新干县某泉水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0元、罚款2955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的桶装饮用天然泉水经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新干县局依法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铜绿假单胞菌对消毒剂、干燥、紫外线等物理化因素具有很强的抵抗力,对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较大健康风险,容易引起急性肠道炎、脑膜炎、败血症和皮肤炎症等疾病。桶装饮用水已成为市民重要的日常消费品,因微生物指标不合格引发食源性疾病的隐患也随之增加,而不合格原因主要是生产环境控制不严。桶装饮用水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桶装饮用水生产规范要求进行生产,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质量合格才能出厂销售。
典型案例五: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吉州区某茶叶商行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2年5月5日,吉州区市场监管局对吉州区某茶叶商行销售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12月29日,吉州区局根据曝光对吉州区某茶叶商行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涉案食品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普洱茶外包装未标注联系方式,白牡丹[茶饼]外包装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联系方式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构成经营标识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另查当事人还存在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吉州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重要载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有直接的指引作用,与消费者的健康安全密切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其提供的标签内容负责,严格执行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标签的各项规定,不得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六:青原区市监局查处青原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案
2022年9月15日,青原区市监局对青原区某烟酒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款1.8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当事人销售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经四川绵竹剑南春洒厂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青原区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从经销商业务员处购进该批白酒1箱,进价1800元,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尚未售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属于销售侵权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青原区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原标题:【吉安市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吉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自铁拳行动开展以来,以保民生 促发展为目标,严厉打击了一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引导了市场主体严格自律,促进了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了良好食品安全氛围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90274.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