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强化网曝,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现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某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1月19日,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菏泽某副食商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在当事人仓库内发现涂改生产日期所使用的手持智能喷码机、多奇SF-B型快速脚踏封口机、远红外收缩包装机、印斯塔热敏纸涂改液,是当事人涂改生产日期所使用。当事人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菏泽市经济开发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并处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菏泽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把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十分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突出打击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食品安全氛围,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2年5月17日,我局委托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成武某超市正在经营的鲜鸡蛋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6月2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编号:No:SPCJ20220518020)检测结果显示甲硝唑,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现场提供了供货者巨野康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和销售凭证、自我承诺合格证明,但提供不出食用农产品进货台账。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765万元、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已将巨野康泽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违法行为移交巨野县农业农村局处理。

 

  鸡蛋中含有甲硝唑成分,会导致人体产生一定的抗药性,影响身体健康。成武县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某副食门市经营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2年6月1日,我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成武县某副食门市进行抽样检查,于2022年7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NO:FZG0500470854),检验结果:食品名称:香蕉,噻虫嗪mg/kg,标准指标≤0.02,实测值0.0571,单项判定:不合格,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二)款的规定,在本案侦查过程中,当事人能够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且主动索要了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该批次的检验报告,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未建购货清单,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07万元、罚款0.5万元的行政处罚。

 

  噻虫嗪对于害虫具有胃毒、触杀等效果,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会有影响。市场监管部门坚决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筑牢食品安全坚固防线,抖客网,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某农产品批发店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1年12月29日,成武县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在某农产品批发店处抽检检验样品韭菜(2021-12-29购进),2022年1月18日收到检验报告(No:AMJC/20211229225)韭菜含腐霉利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市监局充分发挥抽检利剑作用,严厉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经营行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生产经营者。

 

  某鲜肉门市部经营挥发性盐基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猪肉案

 

  报送单位:成武县局

 

  2022年5月19日,我局委托山东圣和振诺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在成武县某生鲜肉门市部处抽检样品猪肉。2022年6月22日,收到检验报告(N0:SPCJ20220520059)检验项目:挥发性盐基氮mg/100g,标准指标≤15,实测值19.1,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以上报告和食品监督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2022]第KFQ2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挥发性盐基氮是一种有害物质,是衡量肉制品新鲜度的卫生指标,如果大量食用挥发性盐基氮超标的食物,有可能会导致食物中毒。成武县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对猪肉市场的监督检查力度及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好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菏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

 

  报送单位:鲁西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7月15日,菏泽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菏泽某商贸有限公司对食品进行虚假宣传案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自2022年5月22日起,组织老人利用讲座方式观看视频对“五蛇苗草酒”进行虚假疾病治保健功能宣传,吸引老人购买此酒。经查该酒为普通食品,普通食品不具有医疗保健功能,当事人宣传该产品具有医疗保健功能的行为,是虚假宣传,菏泽市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菏泽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四批)
内容摘要: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以开展民生领域铁拳行动为抓手,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着力查办重点领域违法行为,重拳出击,严惩重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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