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食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自2015年10月起集中管辖本市重大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一刑事案件和基层法院理的相关案件的二审刑事案件以来,始终坚持以服务保障食药品安全战略为己任,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审理各类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切实发挥了法律的震慑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七年多来该类案件的审判情况梳理公告如下:


  一、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基本情况

 

  2015年至2022年11月底,上海三中院共受理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196件(包括刑他字19件,刑更字5件,刑辖字55件,刑申字6件),其中一审案件23件,二审案件88件。从每年的一二审案件受理情况来看,案件数量主要集中于2016和2017年,分别为36件和32件,因受新《药品管理法》《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配套司法解释相继出台的影响,2018年较2017年受理数量有明显下降,但总体而言较其余几年数量并无明显差异(见图一)。


  图一


  (二)主要特点

 

  1.涉案罪名较集中。《刑法》第三章第一节中所规定的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罪名中,上海三中院受理的案件主要集中于5个罪名,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经营罪。其中,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两个罪名占比最重,数量分别为44件和42件,占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受理数的77.48%(见图二)。


  图二

 

  2.涉案食药品种类繁多。危害食品安全案件中,常见种类包括奶粉乳制品、肉制品、调味料、烟酒、保健品、小龙虾等,其中涉肉制品、调味料居多,分别占31.15%和19.67%。危害药品安全案件中,常见种类包括性药、医美针剂、麻醉剂、兴奋剂、中成药及中药制剂、抗癌类药品、医用氯化钠、疫苗等;其中性药类案件共19件,占总数的34.55%;近两年随着医美、药妆行业的兴起,医美针剂、药妆成为市场热点,如美白针、肉毒素、保妥适、贵妇针等,共受理医美针剂、药妆类案件13件,占总数23.64%;另外中成药、中药制剂及抗癌类西药案件也较多,共8件占总数的14.55%。

 

  3.犯罪主体类型集中且以共同犯罪为主。涉案人员多以个体经营为主,主要类型包括家庭作坊、小型加工场所、小饭店等个体户、私营业主,同时以共同犯罪、团伙犯罪为主,基于犯罪分子的亲戚、熟人关系,由专人负责生产、加工、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犯罪产业化、链条化。

 

  4.犯罪分子作案模式隐蔽多样。涉食品类案件中,犯罪分子的作案模式表现为:例如在减肥咖啡中添加西布曲明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性原料,在牲畜宰杀过程中注水,将过期食品重新包装并更改保质期后予以销售,销售来自于疫区、添加莱克多巴胺或者毒害致死的动物肉制品等。涉药品类案件中,犯罪分子作案模式表现为:例如以工业用冒充药用氯化钠,未取得生产销售许可证通过线上线下销售性药、医美针剂、药妆、兴奋剂等,“黑作坊”中炮制所谓的抗癌药、中成药等。此外,犯罪行为手段纷繁复杂、便捷隐蔽,加之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上交易因其交易量大、商品流通迅速、流通范围较广等特征,造成案件查处存在一定困难。

 

  5.从严打击以实刑为主,缓刑适用率较低。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一般慎用缓刑,上海三中院审理的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中,共涉及犯罪分子247人,其中适用缓刑的共59人,缓刑适用率仅为23.89%,低于其他经济类犯罪。鉴于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对于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适用禁止令,其中还对部分犯罪分子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坚持从严打击的刑事政策。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食药品安全,上海三中院自集中管辖以来,坚决贯彻从严惩处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把打击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作为服务大局、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以“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依法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对一部分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的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分子严格缓免刑的适用,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的能力和条件。对于依法适用缓刑的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食药品生产、销售有关的活动。部分案件中由于犯罪分子系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对该部分被告人还适用从业禁止的规定,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上海营造安全放心的食品药品环境提供有力的刑事司法保障。

 

  (二)制订证据标准规范执法程序。上海三中院结合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的法律法规以及市高院的证据标准要求,在征求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机关等执法办案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证据标准》,总结提炼出构成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案件证据链条的七个环节,并就办理该类案件的过程中应当收集哪些证据、如何收集证据提出具体化与规范化要求,为办案人员收集、分析、判断证据提供分层、分类和分段指引,构建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定证明标准,促进调查、起诉、审理等环节形成统一的证据适用标准和操作规范。

 

  (三)建立健全行刑工作衔接机制。2016年,市高院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食药品监管机关联合制订了《上海市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细则》。上海三中院以此为导向,加强与市场监督、食药监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并签订了《关于加强重大食品药品案件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备忘录》,通过发挥各自技术和法律优势,加强食药品检验检测和风险评估认定的协作,完善食药品安全重大信息的沟通和公布机制,促进食药品安全领域的法律研究,共同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四)延伸审判职能助推社会治理。上海三中院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能的同时,注重延伸审判职能,加大重大食药品犯罪案件的公开审理力度,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利用官方微博、微信平台等多种渠道,宣传食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及打击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的工作成果。对于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快速反应并及时公告情况,确保信息公开,做好舆论引导,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针对有关单位、相关部门等在制度上、工作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围绕消除隐患、防控风险、堵塞漏洞、完善治理等方面提出司法建议,为助推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原标题:【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危害食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审判白皮书
内容摘要:食药品安全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还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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