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持续开展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渔联动协作,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水产品经营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取得显著成效。现将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2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市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餐饮公司虚假宣传中华鲟案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曝光,反映当事人上海某餐饮公司在其创建的微信群发布“超大条中华鲟到店,欢迎品尝”等用语内容。执法人员第一时间现场检查,在冷藏柜发现2条疑似“中华鲟”,当即采取登记保存。
上述鲟鱼经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不属于中华鲟。经对进货渠道排摸,涉案鲟鱼为当事人总公司从供应商处采购,实际为杂交鲟鱼。至案发,当事人经营该鲟鱼2条,共9.6公斤,尚未销售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
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因当事人积极配合侦查,主动提供证据,及时下架违法内容,未造成恶劣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2022年8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闵行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中华鲟是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商家为博眼球,通过微信群等新型载体发布经营中华鲟的虚假宣传内容,性质恶劣,也对办案线索核查、证据固定等带来挑战。办案人员通过网络证据截取、专业机构鉴定等手段,查实违法行为,也为后续同类型案件办理提供指导和参考,达到了“查案一起、警示一片、规范一批”的良好效果。
案例二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9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至辖区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菜单及大堂内张贴的宣传海报内包含“野生长江河鳗,售价268元/例”的相关内容。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侦查并对其提供的涉案渔获物的相关进销货台账、索证索票等证据材料进行核查,确定涉案的所谓“长江野生河鳗”为人工养殖,并非于长江中捕获。
处罚情况
当事人为增加销量,满足食客需求,将普通人工养殖河鳗宣传为“长江野生河鳗”,其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静安区市场监管局通过查处此类案件,对辖区相关餐饮主体起到警醒作用,提升长江禁渔守法自觉,同时引导消费者自觉抵制长江“野味”,文明理性消费,从而形成多方参与的共治格局。
案例三
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饭店未按规定上传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上海市崇明区某饭店为一家中型饭店,主要经营餐饮服务。2022年2月23日,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未查见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当事人的相关食品安全追溯信息,执法人员现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3月2日前改正。2022年3月7日,执法人员至该单位复查,但当事人仍未将2022年2月17日购进的鲫鱼、凤鲚的追溯信息上传至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
处罚情况
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及时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相关信息且接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仍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2021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禁捕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施行,要求探索建设水产品市场流通追溯监管平台。同时,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上海市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品种目录(2021年版)》,将刀鲚、凤鲚、鮰鱼、鲫鱼、大闸蟹、青鱼、草鱼、鲢鱼、鳙鱼、鳊鱼、梭子蟹等水产品列入追溯品种目录,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本案为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查办的第一起涉及中型以上饭店未按规定向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平台上传水产品追溯信息的违法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为有效防止非法捕捞渔货物流入市场销售,巩固禁渔成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案例四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监局查处江阴市城东某水产品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12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江阴市城东某水产品店涉嫌虚假宣传“长江刀鱼”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侦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刀鱼销售等。2022年3月9日,当事人为促成交易,在明知其所售的刀鱼为海刀鱼的情况下,仍向客户宣称所售刀鱼为“长江刀鱼”,并以2200元/斤的单价,售出4条刀鱼共计0.984斤,销售额2150元,获利477.2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对所售刀鱼的产地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2年5月18日,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20.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以“过筛”式明查结合“点穴”式暗访的形式,全面加强涉渔经营主体的日常监管执法,持续保持对涉渔违法行为的高压严打态势。本案通过江阴新闻综合频道等平台,对涉案经营者仅因一时“口舌之快”逾越法律“红线”而受高额处罚的违法事实侦查处理情况进行公开报道,亮明了市场监管部门对“吹牛不上税”等信口开河式虚假夸大宣传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极大提高了同业经营者牢固树立合规经营的守法意识。
案例五
江苏省丹阳市市监局查处丹阳市云阳镇某美食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原标题:【打非断链!2022年度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捕典型案例】 内容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持续开展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渔联动协作,根据《长三角市场监管一体化发展2022年工作要点》,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xuetang/192082.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