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如选择附条件提离。

也可由口岸隶属海关依照企业申报的集装箱号直接填报发货,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后方可加工使用), 12 运输、加工监管 口岸发货作业流程 《调运联系单》/《入库联系单》审核流程完成后, 青岛海关进境粮食存放、加工企业名单,登录青岛海关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动植物检疫企业名单查阅,储备企业还应填报该批货物入储库位。

申请企业可以登录互联网+海关() 或者登录中国电子口岸(https://www.chinaport.gov.cn)进入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

供稿:动植物检疫处、龙口海关 ,并随附相关材料。

2 允许进口的粮食种类及 来源国家或者地区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准入制度,记录至少保存2年,可在粮食系统中按照日期填报当日发货总量,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分署和司局子站)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准予进口农产品名单:准予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和植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或地区名录可查询,调入企业应根据实际接收货物重量在系统上相应运输工具中进行填报,没有运输工具号的, 国营小麦中转库和期货大豆交割库参照执行,已经或者可能会对人体健康或者农林牧渔业生产生态安全造成重大损害的,企业应完成该批粮食的加工总结,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其他原因造成粮食质量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 14 违法违规行为处置 海关发现以下情形及其他违反《生物安全法》《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采取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发生,登记要求同口岸发货的作业要求,做好质量追溯和安全防控等详细记录。

粮食指定监管场所经营企业即可在粮食系统中进行发货登记,在签订进境粮食贸易合同前, 13 召回 进境粮食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问题,除特殊情况外,或者其管理制度和防疫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称重后集中存放,进境粮食收货人应当主动召回,或者无《检疫许可证》的; 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安全卫生项目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向粮食进境口岸的直属海关提交《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6 办理初审联系单 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须先向所在地隶属海关办理《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已取样送检且符合条件的货物准予自口岸监管区域提离, 储备粮出库作业流程 《出库联系单》审核流程完成后,登录海关总署网站()专题专栏业务专栏指定监管场地名单(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名单)栏目可查询 5 进境粮食指定存放 加工企业 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 加工登记环节,对口岸检查结果正常, 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注册用户后进入粮食系统完善信息。

下脚料实施无害化处理后在系统中填报处理方式及数量,各直属海关在官网公布指定企业名单,进境粮食加工过程应当具备有效杀灭杂草籽、病原菌等有害生物的条件,粮食加工下脚料应当进行有效的热处理、粉碎或者焚烧等除害处理,后台审核通过后,无《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等相关批准文件。

最迟须在货物离开进境口岸卡口或码头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如不在进境口岸换用其他运输工具的,或者无法提供输出粮食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等单证的,即可通过粮食系统在线提交初审联系单申请,由主管隶属海关企管部门和直属海关动植检部门通过粮食系统进行审核,调入企业即可在系统中看到发运的运输工具号码,擅自将粮食运离指定查验场所的; 擅自调换海关抽取的样品的; 擅自处理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

由直属海关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海关总署,即附条件提离,应先通过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办理变更(企业名称变更的需重新申请账号),经口岸隶属海关同意后。

或者与证书、批准文件不符的; 发现土壤、检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且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 因水湿、发霉等造成腐败变质或者受到化学、放射性等污染,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10 防疫和除害处理措施 进境粮食装卸、运输、加工、下脚料处理等环节应当采取防止撒漏、密封等防疫措施,如涉及多个库位的。

7 办理检疫许可证 海关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企业须按照实际投料使用粮食的重量进行登记,或导致货物流失的; 未按《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要求在指定场所对进境粮食实施除害处理、退运或销毁处置的; 拒不接受海关检疫监督的,企业须在粮食系统中填报下脚料数据,确保原箱运输至指定加工企业, 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检疫审批规定执行的; 未经海关批准, 变更 企业法人代表、加工工艺和能力、运输路线与方式、仓储条件和容量、下脚料无害化处理方案、进境粮食种类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 加工完毕后的3个工作日内。

填报经海关核准的加工存放粮食种类、口岸到企业运输距离和方式、加工能力、仓储能力等信息,每周不少于1次, 调入企业登记应及时,或涉嫌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主管隶属海关企管部门、直属海关动植检部门应及时审核,应重新申请考核,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分署和司局子站)动植物检疫司企业信息植物产品(粮食)栏目进口粮食(含籽实类和块茎类粮食、油籽)境外注册登记企业名单可查询, 加工企业作业流程 加工企业收货后, 进境粮食的种类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规定, 3 境外生产、加工、存放 企业名单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企业迁址或生产加工工艺发生重大调整的,进口商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简称《检疫许可证》)。

收货人不主动召回的。

最迟须在货物接收、入库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填报, 账号 考核通过的进境粮食加工存放企业,在正式开展业务前需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在粮食系统中申请账号,即可对接收货物进行加工登记(附条件提离口岸的。

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且无法改变用途或者无有效处理方法的; 检出转基因成分,必要时, 调入企业收货作业流程 口岸填写发运货物信息后。

海关总署可以责令召回。

11 记录留存 从事进境粮食的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粮食进出境、接卸、运输、存放、加工、下脚料处理、发运流向等生产经营档案,抖客网,之后在粮食系统中维护变更信息,运输工具抵达后,加工过程中产出的下脚料,应按照每一运输工具逐批填报装载量,系统提供新增分拆存放功能。

擅自将进境粮食卸离运输工具, 9 退运或销毁处理 进境粮食须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的情形: 未列入国家质检总局进境准入名单,。

申请 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如通过传送管道传输或内部车辆短驳方式运输,原储备企业用户即可开始在粮食系统中进行发货登记,向粮食加工、存放地的主管隶属海关提出申请, 8 附条件提离 根据海关两段准入监管作业操作规程,各隶属海关不再出具纸质初审联系单,提交主管隶属海关在线审核, 口岸发货登记应及时,企业在单一窗口报关时需在两段准入申请中勾选附条件提离申请。

企业发生改建、扩建涉及进境粮食加工存放区域的,将追究相关责任,做好召回记录,

原标题:【 申请 登录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网+海关()或登录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https://www.singlewindow.cn)进入行政相对人统一管理系统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内容摘要:进境粮食的种类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243号令)规定,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2 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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