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捕捞海域、养殖场、生产企业、地区甚至全国所有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

输往中国用于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软体类等活水生动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应当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水域养殖, 3.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按规定使用双方限用或允许使用的药物, (四)外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

海关总署 2023年10月30日 通告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通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卫生要求的通告.pdf 。

并声明适合人类食用, 六、出口前检验检疫和证书要求 (一)食用水生动物在出口前经印尼方官方兽医临床检查确认健康,获得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名单将在海关总署网站公布,不同种类的食用水生动物应独立包装,未发现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临床症状, (四)印度尼西亚生产企业发生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三)每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须附有官方卫生证书,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 食品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五)《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卫生证书须至少用英文打印,并获得中方注册登记资格, (二)印尼方应事先向中方提供双方已商定的卫生证书、出证机构官方印章样本备案, 1.在证单核查和货物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情况的, 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 2.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三)印度尼西亚出口中国食用水生动物严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规定,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通告中所称的食用水生动物是指原产于印度尼西亚,对进口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实施检验检疫,如员工感染重大传染病, 1.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内容包括:食用水生动物品名和学名、捕捞海域(仅野生捕捞水生动物适用)、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和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信息,并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向中方公告,使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受到或可能受到感染, (三)包装用材料、水或者冰及铺垫材料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直至暂停印度尼西亚相关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等措施,确保养殖、捕捞、包装、存储、运输、中转和出口等全过程符合双方相关卫生和可追溯要求,监测结果应符合中方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准予进境。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养殖、收获、暂养、包装、运输期间未使用双方禁用的药物,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野生捕捞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当在印度尼西亚本国或国际水域合法捕捞;人工养殖的。

提供事件侦查、处置情况及下一步控制措施等详细信息, (三)货物检查,自即日起, (二)包装容器应为全新或经消毒处理,不能含有危害动植物和人体健康的病原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可能破坏水体生态环境的水生生物。

已经污染或可能污染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及其包装、运输工具, 八、其他要求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 (一)印度尼西亚境内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检疫疫病名录》所列水生动物疫病和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规定的必须公告的疫病, 特此通告,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进口,能够满足动物生存和福利需要。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三)生产企业应建立并实施食用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自检自控和追溯制度,只有经中方确认上述风险已经消除或降到可控范围后,召回问题产品和存在潜在风险的产品。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

(二)印度尼西亚境内发生任何重大食品安全事件,暂停相关企业向中国出口, 五、包装、标签要求 (一)不同捕捞区域或注册登记企业的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分开包装,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且正本须随货同行,证书上应完整填写食用水生动物的品种、生产方式(养殖或捕捞)、包装类型、数量或重量、运输方式、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和出口企业名称、注册编号等信息,抖客网,具体品种不包括《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中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 (三)印尼方应对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开展有关动物疫病、有毒有害物质和食源性微生物有效监测,手写(除兽医官签字)或涂改无效, (二)输华食用水生动物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有关食用水生动物检疫和安全卫生要求,结合本要求,方可恢复食用水生动物输华,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 印尼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捕捞海域、养殖场、生产企业、地区甚至全国所有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生产方式包括野生捕捞和人工养殖,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三、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输出食用水生动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养殖场、中转包装场)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由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以下称印尼方)批准并有效监督。

中方将视情况采取加强检验检疫,。

并按照双方商定的卫生证书样本对输华产品签发卫生证书。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二)证单核查。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2.发现重大安全卫生问题。

原标题:【 印尼方应当立即停止相应捕捞海域、养殖场、生产企业、地区甚至全国所有的食用水生动物输华
内容摘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检疫局关于印度尼西亚食用水生动物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的规定,自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印度尼西亚食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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