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技术规范

  为进一步强化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规范技术评估流程,提高评估工作效率,确保风险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我局在总结近年来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开展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的工作程序和评估要素。

 

  本规范适用于有关贸易国家(地区)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特定动物疫病风险分析工作。

 

  2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 危害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所携带的可能引起不利后果的致病因子。

 

  2.2 危害识别

 

  识别和确认与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有关的可能产生潜在危害的致病因子。

 

  2.3 传入评估

 

  阐明危害在特定条件下传入我国境内的途径和可能性。

 

  2.4 暴露评估

 

  阐明我国境内的易感动物暴露于特定危害的途径,并评估此种暴露发生的可能性。

 

  2.5 后果评估

 

  阐明我国境内的易感动物接触特定危害的后果并估算其发生的可能性。

 

  2.6 风险

 

  一定时期内,危害在我国特定环境中发生的可能性及导致生物、生态、经济方面不利后果的严重程度。

 

  2.7 风险分析

 

  风险分析是一个结构性程序,分析动物及其产品在特定区域内或跨境移动时感染和传播动物疫病的风险,并实施科学的风险管理措施。

 

  2.8 风险交流

 

  在风险分析过程中,评估专家、风险管理者及各利益相关方间交流风险信息的过程。

 

  2.9 风险估算

 

  综合考虑从危害识别到产生不利后果的全部风险路径,包括传入评估、暴露评估和后果评估的结果,估算特定危害的总体风险水平。

 

  2.10 风险管理

 

  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选择、确定和实施能够降低风险水平的措施及对措施开展评价的过程。

 

  2.11 不确定性

 

  由于评估信息、数据不准确及缺乏等因素而导致的评估结果的不准确。

 

  3 风险分析原则

 

  坚持科学合理,公正客观,采用国际通用的风险分析方法,并与海关总署等部门、国内有关行业协会以及被评估国家兽医机构、企业等及时交流意见和信息,认真审查出口国(地区)提交的相关信息数据的合理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公正全面、客观开展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

 

  4 工作程序

 

  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委员会办公室”)接到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以下简称“部畜牧兽医局”)下达的某个国家(地区)进境动物及其产品的评估任务后,在10个工作日内遴选委员或专家组成书面评估专家组。除特殊情况外,需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评估工作。如被评估国家(地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需补充材料,委员会要及时反馈部畜牧兽医局。

 

  通过书面评估且具备开展实地评估条件的,由部畜牧兽医局组建实地评估专家组,专家组赴有关国家(地区)开展实地评估,了解特定动物疫病防控相关情况。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情况,完成风险评估报告报送部畜牧兽医局。

 

  5 书面评估

 

  根据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风险分析框架,动物卫生风险分析通常包含危害识别、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四个组成部分。

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技术规范

  图1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风险分析框架

 

  本规范参照该风险分析框架,将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进行评估前的准备;第二阶段开展危害识别;第三阶段分步骤开展风险评估,一般按照传入评估、暴露评估、后果评估的结构性程序评价特定动物疫病传入的危害程度和可能性;第四阶段提出风险管理建议并评价其执行效果。

 

  5.1 评估前的准备

 

  评估专家应首先明确拟评估的特定动物疫病种类、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类型、评估区域范围等内容。

 

  评估专家在评估正式启动前应详细了解和掌握特定动物疫病的病原学及流行病学特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简称“WOAH法典”)、《WOAH陆生动物诊断试验与疫苗手册》以及有关国际协议、准则的相关规定。

 

  5.2 危害识别

 

  危害识别阶段应考虑以下因素:

 

  a)拟对华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是否存在特定动物疫病病原;

 

  b)拟输华动物及其产品是否可携带特定动物疫病病原;

 

  c)我国是否存在特定动物疫病传播的条件。

 

  评估专家基于以上因素,确认进境动物及其产品是否会对我国畜牧业生产、公共卫生及生物安全造成危害或产生负面影响。如果是,则建议启动风险评估。

 

  5.3 风险评估

 

  5.3.1 传入评估

 

  传入评估阶段主要评估特定动物疫病通过动物及其产品贸易活动由被评估国家(地区)传入我国境内的可能性,应全面评价被评估国家(地区)以下风险因素:

 

  5.3.1.1 制度框架

 

  评价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制度建设情况,评估其制度层面能否保证本国(地区)特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法可依且科学有效。

 

  5.3.1.2 机构体系

 

  评价各层级畜牧兽医机构是否完整,人力、财力、物力情况及兽医体系效能是否满足特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需求,重点参考出口国兽医体系效能评估报告及差距分析报告。

 

  5.3.1.3 实验室体系

 

  评价该国家(地区)动物卫生实验室体系基础设施、设备、质量保证、生物安全管理及检测技术水平能否满足特定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及防控工作需求。

 

  5.3.1.4 利益相关方职责

 

  评估行业协会(学会)、科研机构、兽医院校、企业等利益相关方在特定动物疫病防控工作中能否有效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和义务。

 

  5.3.1.5 疫病防控措施

 

  (1)区域区划

 

  如被评估国家(地区)采取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防控特定动物疫病,则主要评估涉及区域区划的法律法规,区域化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的屏障体系、管理措施、移动控制是否科学、有效。

 

  (2)生物安全管理

 

  评价是否针对动物养殖、交易、屠宰、加工等各场所的生物安全管理(防疫条件)有相应规范要求并有效执行。

 

  (3)监测体系

 

原标题:【进境动物及其产品风险分析技术规范
内容摘要:为进一步强化全国动物卫生风险评估工作,规范技术评估流程,提高评估工作效率,确保风险评估工作更加科学、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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