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监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报

  为规范自治区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自治区市监局起草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请各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积极参与,并于2024年3月25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

 

  联系人:陈瑜  联系电话:0991-2825858(传真)

 

  邮箱:chenyu@xjaic.gov.cn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监局

 

  2024年3月1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


  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抖客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及其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备案卡。

 

  本办法所称小餐饮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小食杂店,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主要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小商店、便利店等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四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实行一地一证(卡)原则,即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在一个经营场所(区域或指定地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食品经营登记证或食品摊贩备案卡。

 

  第五条  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食品摊贩备案卡发放,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办证(卡)场所公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食品摊贩备案所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简化登记程序。

 

  第六条  鼓励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改善食品经营条件,达到食品经营许可条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提出。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

 

  经营项目以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等为主,不包括冷加工糕点、生食水(海)产品、乳制品(发酵乳、熟鲜乳、奶酪除外)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餐饮店;经营项目以散装食品销售、散装食品和预包装食品销售为主,不包括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其主体业态为小食杂店。

 

  食品经营者从事散装食品销售中的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应当在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具有热、冷、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自治区市监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经营项目类别进行调整。

 

  第八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

 

  第九条  申请小餐饮店、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

 

  (三)营业执照(能够实现网上核验的无需提供);

 

  (四)设施设备清单(小餐饮店提供);

 

  (五)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六)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提供)。

 

  第十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登记申请,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食品经营登记证审查与决定

 

  第十一条  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理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营者选择通过现场核查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由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现场核查表,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表上签名或者盖章。鼓励有条件的部门探索通过技术手段开展远程核查,提高审批效率。

 

  初次现场核查不合格且无条件整改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经核查,通过现场整改能够符合条件的,应当允许现场整改;需要通过一定时限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整改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整改时限超过20个工作日的,核查人员应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通过,并在现场核查表上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外,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包括核查时间)作出是否登记决定,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经营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三条  经营者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食品经营登记证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原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监局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有关建议的通报
内容摘要:为规范自治区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经营登记和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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