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4年6月7日至7月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wangjianchu@scjgj.beijing.gov.cn(仅用于反馈意见)。邮件主题请注明“《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反馈意见”字样。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通州区留庄路6号北京市市监局网监处(请在信封上注明“反馈意见”字样)。

 

  3.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附件:   1.《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docx

 

     2.《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起草说明.doc

 

  北京市市监局

 

  2024年6月7日

  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本市开展的直播带货活动适用本指引。

 

  本指引所称直播带货是指通过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交易活动。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是指为采用网络直播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网络平台,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是指在直播带货平台上注册账号或者通过自建网站等其他网络服务,开设直播间从事直播带货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直播带货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应按照《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直播带货人员是指在直播中直接向社会公众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个人。

 

  直播带货服务机构是指为直播带货人员开展直播带货活动提供策划、运营、经纪、培训等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从事直播带货,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国家网信办等部门制定的《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合规要求

 

  第四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履行入驻登记核验义务,依法对申请开通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的直播间运营者提供的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信息进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平台应当积极采取技术措施进行核验。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上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其信息,并向平台报备。

 

  第五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健全直播带货活动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明确开通和关闭商品或者服务推广功能、商品服务质量、商业宣传推广、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持续公示服务协议与行为规范等信息,抖客网,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第六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制定平台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目录,明确禁止、限制营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事项,采取有效手段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按照目录要求规范开展营销活动。 应当督促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在开展直播带货前对推广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

 

  第七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信息检查巡查制度。发现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应当及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采取必要处置措施。

 

  第八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的公示机制,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采取处置措施的,以适当方式公示处置结果。

 

  第九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直播带货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可用性。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服务特性,制定营销信息及历史直播公示信息保存规则,确保保存方式和时限合理。

 

  第十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对违法违规的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实施信用惩戒,强化合规守信意识。信用评价机制应当以适当方式公示。

 

  第十一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建立完善行为管控机制,督促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和直播带货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直播带货平台经营者应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三章 直播带货从业人员合规要求

 

  第十三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强化社会责任,树立良好形象,规范从业行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形象及内容,参照本合规要求。

 

  第十四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维护积极健康的直播环境,对直播封面、直播标题、直播内容等开展直播活动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负责。

 

  第十五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制造社会舆论等开展商业营销。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健康格调品位,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食物浪费等不良现象。

 

  第十六条  直播带货直播间运营者、直播带货人员和直播带货服务机构应对推广营销的商品进行查验,不得通过直播提供以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禁止网络交易、禁止商业推广宣传的商品或服务:在开展直播带货前不得推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有关规定的商品和服务。

 

  (一)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和失效、变质的商品;

 

  (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商品或服务;

 

  (三)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的商品(跨境商品依有关规定执行);

 

  (四)依法应当取得许可、备案或者强制性认证而未取得的商品;

 

  (五)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服务;

 

  (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商品或服务,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或服务;

 

  (八)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中的药品;

 

原标题:【北京市市监局关于对《北京市直播带货合规指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内容摘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督促和引导直播带货各方参与主体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有序竞争创新发展,市市场监管局起草了《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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