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案

  近日,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对仝某涉嫌犯组织领导网络传销罪犯罪活动一案开庭审理,当庭判决被告人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绵阳法院审理一起组织领导网络传销活动案

  自2017年2月以来,一伙犯罪分子打着环保旗号,仿造“世界环保创业基金会”网站,建立“GEC”平台,以“GEC币”不断增值为诱饵,组织线上线下活动,大肆发展会员进行“GEC币”投资,会员经实名认证后加入组织,后台即送新会员一台“微型云矿机”,之后会员可以在“GEC网”内购买微型、小型、大型等型号“矿机”产出“GEC币”,也可以通过发展人员获得“GEC币”购买各型矿机产出“GEC币”。

  “GEC”组织有明显的上下层级关系,分别是“会员、公会会长、创业大使、环保大使、国际大使”,各层级以发展人数作为返利和晋升依据,收取直推人员入门费,会长以上级别收取“GEC网”内交易反利,具备明显的传销特征,现已发展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其中,绵阳市游仙区东宣乡人申某某发展人员达200余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组织者之一的黄某某(在逃)指示被告人仝某、王某(已判刑)领导潘某某、黄某某、杨某甲、杨某乙等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进行工作。

  仝某、王某在明知自己不是世界环保基金会员工的情况下,为赚取工资和售卖“GEC币”赚钱,伙同其他员工冒充世界环保基金会“GEC”平台客服人员,利用平台后台为参与的传销人员提供账号服务,利用QQ给出虚假信息蒙蔽参与者。

  其中,仝某参与工作室的客服工作,并售卖“GEC币”用于发放员工工资及日常开 销。仝某从2017年下半年加入传销组织工作,至2018年1月主动离开,其间售卖“GEC币”非法获利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仝某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职责,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予以惩处。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在案发后主动退赃,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遂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等情节,判决被告人仝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法官提醒

  近年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抬头,极易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其中,一些网络平台传销属性明显,大都通过购买虚拟货币或平台商品等获取相应会员资格,然后通过“拉人头”方式发展下线,并直接或间接以下线人数作为计酬返利依据。现今部分民众对于传销犯罪的认知仍停留在过去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传统模式上,对于新型网络传销难以第一时间辨别,等意识到时往往已深陷其中、为时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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