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就《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值、连续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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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全文

  

关于公开征求《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强行业规范管理,推动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我们起草了《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40号出版局,邮政编码:100052,并在信封上注明“《网络游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3.电子邮箱:zxbwlc@sina.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月22日。

  

  2023年12月22日

  《网络游戏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网络游戏管理,规范网络游戏行业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是指由软件程序和信息数据构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下载或者在线交互使用的游戏产品和服务。

  本办法所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包括网络游戏的研发、出版、运营和网络游戏币发放及交易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基本原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持保护未成年人优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第四条【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出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网络游戏监管查处工作。

  第五条【行业自律组织】网络游戏行业的社会团体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章程,在出版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出版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所需的必要的技术设备,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七)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8名以上具有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网络游戏出版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应向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八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准入标准】从事网络游戏运营、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网络游戏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并依法经省级出版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含有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一)有确定的单位名称及章程;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有确定的从事网络游戏经营业务的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等平台;

  (四)有确定的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

  (五)有从事网络游戏经营活动所需的必要的专业人员、设备以及管理技术措施,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许可审批过程】从事网络游戏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报所在地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审批。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省级出版主管部门应定期将许可证审批情况报告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省级出版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监督,定期对许可证审批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条【许可证申报材料】从事网络游戏出版、运营以及网络游戏币发放和交易服务等活动,应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章程及资本来源性质证明;

  (三)网络游戏服务业务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简历、住址、身份证明文件;

  (五)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六)网站域名注册证明、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承诺;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出版主管部门及省级出版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网络游戏出版活动的,除上述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内容审校制度、编辑出版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国家认可的职业资格证明。

  第十一条【变更及公示】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网络游戏出版业务或网络游戏经营业务范围的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变更许可登记事项、资本结构、最终实际控制人,合并或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的,应依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从事网络游戏出版经营活动。

  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信息。

  第三章 网络游戏的出版经营

原标题:【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
内容摘要:就《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拟规定,限制游戏过度使用和高额消费。网络游戏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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