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债”乱象:钰锦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简兑天衡多级返佣引质疑

  2020年5月13日,利州检察发布《警惕!以“解债”为名的新型诈骗》(链接:https://www.gyjcy.gov.cn/lz/article.html?id=15855)一文,部分如下:近日,利州区检察院办理一起以“解债”为名义的合同诈骗案,正是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急于收回外债的心理实施的犯罪。

  截图自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官网

  经查:2019年1月至8月期间,犯罪嫌疑人苗某对外谎称其设立的广元市某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可提供所谓“解债”服务,先后骗取解某等16名被害人的信任,与之签订债事服务协议及伪造的重庆某公司委托寄卖合同,并以收取债事服务费的名义诈骗人民币共计16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依法向利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利州检察对该诈骗案中“解债”模式描述是:当债权人无法收回债权时,可与解债公司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先向公司支付所谓的债事服务费,后按月获得原债权一定比例的返款, 从而实现在一定期限内从解债公司收回全部债权的目的。

  关于解债诈骗,捉销师早有关注,2020年6月13日,捉销师发布《向钰锦大数据缴纳60万可“解债”100万?利州检察:切忌病急乱投医》一文,对钰锦大数据的所谓“解债模式”详细的介绍。

  2021年7月19日,据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公安分局公告显示,近日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席,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该局依法对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立案查,并于2021年7月12日开展收网行动,抓获敖某勇,张某,朱某春等嫌疑人,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全国各涉案地公安机关正在对钰锦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各地分支机构依法开展查处。

  关于“解债”平台的真实面目,参考以上内容相信网友会有自己的判断。尽管“钰锦大数据”涉嫌非法集资已经被盖棺论定,但是与之类似的平台却是层出不穷。

宣传图

  近日,捉销师注意到一个名为“简兑天衡”的APP,其宣称签订“帮扶协议”通过“简兑APP支付系统”为参与者达到“解债”的目的。

  根据简兑天衡简兑天衡APP商城统一通用标准版帮扶协议显示:甲方为重庆简兑天衡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债务人,丙方为市级,丁方为区县级,戊方为乡镇级。

  乙方(债务人)可选择2种帮扶形式:1、现金2%,产品50%的批发价,系统释放100%互助积分;2、分享直推会员10%,二级5%,及推广联盟商家1%,介绍债务链1%。另需填写乡镇、分享会员、推广商家、介绍债务链表格。

知情人士供图

  根据知情人士透露,简兑APP权益、收益按照不同投资额如下:

  1、市代理:

  合作条件:系统服务费100万,端口使用费2万,实缴30%合6000元,其余费用按每个月盈利10%扣取直到扣完为止,对本市辖区内区县平台系统管理,开网,一个月内无业绩取消资格。

  代理政策权益:本区域区县代理端口服务费30%收益;本区域内系统交易额0.96%;本区域内易货商城10%纯利润。

  直推收益:享有本市辖区县直推消费的20%;间推10%;直推市代理20.4万元;原始股5%收益同步。

  2、区、县代理:

  合作条件:系统服务费10万,抖客网,端口使用费1万,实缴30%合3000元,其余费用按每个月盈利10%扣取直到扣完为止,对本市辖区内区县平台系统管理,开网,一个月内无业绩取消资格。

  代理政策权益:本区域区县代理端口服务费30%收益;本区域内系统交易额1.88%;本区域内易货商城10%纯利润(商户上线服务费1000元/户)。

  直推收益:直推一人享有消费的20%;间推有5%;直推区县代理2.2万元;原始股5%收益同步。

  3、乡、镇、街道代理:

  合作条件:系统服务费3000元,实缴30%合900元,其余费用按每个月盈利10%扣取直到扣完为止,开网一个月内无业绩取消资格。

  代理政策权益:本乡镇辖区内新零售、批发价纯利润50%分红;本区域内系统交易额6%收益权;本区域内商户线上线下交易纯利润50%分红权(。

  直推收益:直推一人享有消费的20%;间推有5%;直推乡镇代理600元;原始股5%收益同步。

  4、推广员:

  合作条件无限制;

  代理政策权益:商家入驻平台,享有交易额的1%收益权。

  直推收益:直推一人享有消费的10%收益;间推有5%收益。

  根据“二高一部”在2013年11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第一条也规定了关于传销组织层级及人数的认定问题: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原标题:【“解债”乱象:钰锦因涉嫌非法集资被查,简兑天衡多级返佣引质疑
内容摘要:2020年5月13日,利州检察发布《警惕!以“解债”为名的新型诈骗》(链接:https://www.gyjcy.gov.cn/lz/article.html?id=15855)一文,部分如下:近日,利州区检察院办理一起以“解债”为名义的合同诈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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