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一80后女子因涉嫌组织传销活动被逮捕!被判……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1月12日,犯罪嫌疑人郭某某(另案处理)、张某某(另案处理)设立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郭某某为法人代表;2014年11月25日,变更法人代表为张某某;2017年3月2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深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2017年5月11日,变更股东为张某某(占80%股份)、被告人冯某某(占20%股份);2018年7月26日,变更法人代表为郭某某,股东为郭某某(占股100%)。

  自2016年年底起,郭某某从张某某处接手管理深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后郭某某任公司总经理,张某某、被告人冯某某为股东。其中,张某某负责直营店的管理和接待客户;冯某某负责直营店和加盟店的美容培训、员工指导。该深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以御蒸、美容等项目发展会员及加盟商,要求或变相要求会员及加盟商缴纳入门费,金额4250元、7000元、8500元、25500元、42500元、50000元、85000元、50万元不等,取得发展下线、获取5%-25%提成的资格,层级7级。经鉴定,经报案信息统计,深圳**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展下线总人数为51人,总投资金额为人民币3170370元。

  经查证,被告人冯某某每月工资1万元,目前没有获取股东分红,其名下没有发展传销参与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银行卡;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打传办认定意见、账本一批、合同一批、营业执照、宣传资料、情况说明、**维权名单、报案材料、银行账户明细、网页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张某某、周某某、陈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冯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电脑数据提取鉴定书、司法审计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财付通交易记录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抖客网,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冯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冯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原标题:【梅州一80后女子因涉嫌组织传销活动被逮捕!被判……
内容摘要: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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