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 打假既要靠官方这个“主力军”,也要依靠群众这个“游击队”,发动群众,动员消费者打假,打一场针对制假售假的人民战争

  ● 知假买假者、疑假买假者等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是法治社会中睿智理性的消费者,是广大消费者维权的开路先锋,是侵权者的啄木鸟,是失信者的克星,是违法者的天敌,是行政监管机构的得力助手

  ● 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在对民间假人合法性地位进行正面保留的同时,也需要通过制度规范对其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定,避免其肆意妄为衍生过多负面影响

  “打假人打假现状不容乐观。”近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大悦城一家咖啡店里,民间打假人王海一脸凝重地告诉《法治日报》记者,近年来,打假人在全国很多地方打假遇阻,“能明显感觉到,我们不再受欢迎”。

  这也是多位民间打假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表达的共同心声。

  “一次扭送小偷到派出所是好事,一千次扭送小偷就成坏事了?”王海这样形容说。在他看来,民间打假人虽然有一定的利益目的,但维权行为并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打击了假冒伪劣、净化了市场、维护了诚信交易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人之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负责人更是直言:“王海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育的消费者,王海现象的产生,是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初衷。”

  但也有不少专家指出,民间打假不符合民法典关于“权益保护”以及“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一些民间打假人通过商业化、集团化的“知假买假”牟取私利,抖客网,部分手段甚至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不仅未能实现对社会的积极意义,反而将司法作为获取私利的工具,事实上造成了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秩序的破坏,弱化了对普通消费者的保护。

  民间打假,该何去何从?

  提起诉讼败诉增多

  对“消费者”认定不一

  河南人闫震(化名)专职从事打假已有8年时间。2021年10月,他在某购物App上分两次购买一款露酒10余瓶,支付酒款1900多元,收货地址为其在广西某市的暂住地。

  到货后,闫震委托检测机构检测发现,这款露酒中含有那非乙酰酸等3种那非物质。那非物质常用作处方药,使用不当对人体有毒害,可能会引发心肌梗死、心源性猝死等。

  闫震认为,这款露酒的生产公司及销售者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严重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1年10月底,他向广西某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露酒生产公司及销售者返还购物款并给予10倍赔偿。

  与此同时,闫震还通过微信下单购买了一批同款露酒,于2021年11月向河南某地法院提起索赔诉讼。

  两起案件均已立案,但闫震对前景并不乐观。一方面,其中一家法院对立案非常谨慎,立案后曾提出希望他撤诉,通过其他渠道解决,但他坚持不撤诉;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类似案件以败诉收场。

  比如来自天津的民间打假人蔺先生,就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过同款露酒,合计花费10368元。收货、检测后,蔺先生提起索赔诉讼。一审期间,该款露酒生产公司委托另一家检测公司对其生产的露酒进行检测,结果显示:未检测出“那非乙酰酸”。

  蔺先生提供的判决书显示,一审法院曾组织双方协商鉴定机构对双方鉴定的样品进行质证,双方均坚持用自己的样品进行鉴定,不能达成共识。基于此,一审法院虽认可双方形成的买卖合同有效,但认为蔺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支持其诉讼主张,驳回其诉求。蔺先生提出上诉,2021年10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注意到,判决书中这样明示:“经查,蔺×曾因产品质量问题数次提起索赔诉讼。”

  而更让蔺先生困惑的是,他在同一个城市的两个辖区提起同类打假诉讼,一个区的案件或调解或胜诉,另外一个区的案件全部败诉。

  对打假前景愈发感到悲观的,还有湖北人杨林。8年前,杨林因朋友买到问题手机帮其维权而走上专职打假路,后专打有问题添加剂或有害化学成分的食品。其间,一批因生产、销售添加有西布曲明(食药部门明令禁用)的减肥药、添加有西地那非或他达拉非(壮阳药成分)的保健品的商家,因杨林及其团队打假而被处罚乃至关停。

  “近两年,明显感觉到有些地方不再支持民间打假。”杨林感叹道。

  2021年4月至6月,杨林打假团队在购物平台一店铺购买减肥药,支付货款1432元。到货后委托检测显示,该减肥药存在非法添加西布曲明等问题。随后,杨林团队以该店铺违反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等,诉请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购物款并10倍赔偿。

  杨林提供的判决书显示:法院审理认为,即便原告提交交易截图及付款截图显示从被告处购买了商品,但也无法证明所购商品即为其委托检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添加了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的产品。2021年11月,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杨林团队在2021年提起的另一起打假索赔诉讼中,法院因为其“知假买假”与普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消费行为迥异,认为不宜认定该购买行为系出于消费目的,不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情形,驳回其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

  记者近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检索出2021年裁判文书数百篇,随机挑选前100篇进行查阅后发现,其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有28篇;不支持的有72篇(其中包括4篇一审法院支持而二审法院改判的文书)。

  法院在认定不予惩罚性赔偿时的判决理由除证据不足外,普遍认为民间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作出支持民间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法院则认为,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

  对打假人态度转变

  造成“打假难”现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3倍赔偿消费者损失。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可以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损失3倍的赔偿金。

  201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海回忆说,随着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司法解释的出台,民间打假人和很多地方有过一段“蜜月期”,大量案件调解结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后来,风向有变,不少地方开始反对民间打假行为,“这让制假售假者变得更加有恃无恐”。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经办过多起民间打假起诉案,和民间打假人群体接触较多。杜鹏发现,近年来,很多地方对民间打假人态度有所转变,认为他们是麻烦制造者,败诉的情况越来越多。

  那么,民间打假人到底不算消费者,应不应该获得惩罚性赔偿呢?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刘爱君认为,民间打假人的“知假买假”行为虽是购买者范畴,但目的是为了获得加倍赔偿或惩罚性赔偿,并非出于“为生活消费需要”,故这种“知假买假”者不宜被认定为“消费者”。

原标题:【民间打假人到底算不算消费者?
内容摘要:● 打假既要靠官方这个“主力军”,也要依靠群众这个“游击队”,发动群众,动员消费者打假,打一场针对制假售假的人民战争 ● 知假买假者、疑假买假者等惩罚性赔偿请求人是法治社会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zmt/75507.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中消协发布2022年消费维权年主题侦查结果 六成受访者消费公平感知总体较好
下一篇:蒙牛发起“315N”系列活动,与消费者共同见证“世界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