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两农民参与“连锁经营业”传销牟利 触刑律被判徒刑

  传销不是公众的生财之道,是组织者和领导者骗取加入者财物的活动行为,希望公众远离传销组织,坚持劳动致富。

【以案释法】两农民参与“连锁经营业”传销牟利 触刑律被判徒刑

经典案例

  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朱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加入一种以资本运作模式的“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成员100余人,骗取资金200余万元。2011年年底,辛某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后,在朱某的授意下,协助其管理传销组织申购资金账户和下线成员返利、提成的发放,抖客网,直接和间接发展下线成员30余人。2014年8月6日、21日,朱某、辛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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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槌定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朱某加入“连锁经营业”传销组织后,以“连锁经营业”为名,引诱、发展下级人员购买虚拟份额,建立层级分明的传销网络体系,所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发展下线成员100余人,从中骗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辛某协助朱某管理资金账户和返利、提成分配,发展下线成员30余人。

  两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综合朱某(系主犯)、辛某(系从犯)均具有坦白等情节,2015年5月,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判处朱某、辛某有期徒刑四年、二年零六个月,罚金25万元、15万元。

【以案释法】两农民参与“连锁经营业”传销牟利 触刑律被判徒刑

法律解析

  《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被告人朱某、辛某在短短3年间,以销售“虚拟份额产品”发展100余人,骗取资金2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故法院依法对两名被告人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提醒:目前的传销犯罪与传统传销犯罪不同的是,此类传销犯罪没有实体商品,参与传销者购买的是虚拟“份额”,以逐级返利为支撑,诱使受害者自愿加入,具有很强的犯罪隐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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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两农民参与“连锁经营业”传销牟利 触刑律被判徒刑
内容摘要:传销不是公众的生财之道,是组织者和领导者骗取加入者财物的活动行为,希望公众远离传销组织,坚持劳动致富。 经典案例 2010年6月至2014年3月期间,朱某在湖南省长沙市加入一种以资本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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