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如何释放数据潜能 点燃数字化转型“引擎”?

经济观察网 胡群/文 数据已成为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发表在《金融电子化》2021年10月刊上文章显示,从“千人千面”的创新产品设计到“一人一策”的金融服务模式,从“去芜存菁”的业务流程优化到“除险保安”的风险安全防控,金融创新发展始终离不开数据的有力支撑。金融机构要高度重视数据工作,充分释放数据潜能,点燃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数据引擎”。

然而,数据要素广泛分布于银行、互联网公司、政府部门等众多机构中,它们都有隐私和安全的需求,要释放数据潜能并不容易。随着人工智能在各行业的应用落地,人们对于用户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关注度不断提高,用户更加关注隐私信息是否未经许可便被他人出于商业或其他目的而利用,甚至滥用。近年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实施,已有很多互联网、金融机构等企业由于泄露用户数据而被重罚。

“为了获得平台公司的金融服务,中国的消费者往往需要向其提供个人信息。大型平台公司存在过度收集、甚至滥用消费者信息的情况,不利于消费者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10月7日,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在在国际清算银行(BIS)监管大型科技公司国际会议上称,自2016年起,中国陆续出台了《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着手治理信息收集和“霸王条款”,督促金融机构严格按照合法、正当、最小必要原则收集、使用和保管用户信息,充分保障个人隐私和消费者知情权、同意权、异议权、投诉权等合法权益。人民银行刚刚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在征信领域规范了个人信息保护及信息主体各项合法权益。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在确保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实现更精准的数据确权,更便捷的数据交易,更合理的数据使用,继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组织收集和分享数据越来越困难,尤其高度敏感的数据(如金融交易数据和医疗健康数据等)拥有者也会极力反对无限制计算和使用这些数据,数据拥有者只允许这些数据保存在自己手中,进而会形成各自孤立的数据孤岛。如果数据不能共享,可以保证数据对外不可见,但也不利于数据经济价值的发掘。如何在遵守更加严格的、新的隐私保护条例的前提下,解决数据碎片化和数据隔离问题?

“跑马圈地”时代已结束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经成为个人或企业的核心资产,数据资产化趋势明显。数据将会对互联网、金融、医疗、政务等多个行业的发展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在带给社会更多的便利,但数据的不当使用也会带来对用户隐私的侵犯。近年来数据泄漏事故频发,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问题引起了全球的关注。

在金融领域,近年监管机构已对多家金融机构就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进行处罚。如今年6月15日,中国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关于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告》,公告指出,《隐私政策》收集客户信息不符合“必要”原则,如向客户收集“短信记录”,未对收集的通话记录、设备、地理位置等信息进行时间限定和范围限定。

“过去大家在数据收集与应用上缺乏规则约束,我们也让子弹飞了一段时间,但那种放任自流的发展方式已经不适用当前的形势,建议大家尽快梳理不符合《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的业务,分清轻重缓急,做好整改工作。”10月10日,抖客网,在新金融联盟举办了“新法规下金融机构的数据合规应用”研讨会上,一位监管部门代表表示。

“当前滥用数据、扰乱市场秩序问题已经非常严重。对此,金融管理部门将研究出台金融业数据应用规划和能力建设的指引,明确数据架构、分级分类、共享应用、隐私保护等相关的标准和管理措施。”2021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司长李伟在新金融联盟举办的“金融数据治理与个人信息保护”内部研讨会上表示,近年来,一些机构违规滥用数据、扰乱市场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引发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数据垄断。有的企业凭借电商、社交媒体、游戏等领域积累大量用户群体和渠道优势,把持流量入口,通过一些霸王条款过度采集数据,成为数据寡头、搞赢者通吃。二是不正当竞争。有的企业有了数据等于有了筹码,就会出现妨碍公平竞争、攫取超额利益等现象。一些金融机构在数据合作中失去话语权,不正当竞争就此形成。三是数据“绑架”。有的企业没有得到用户授权就肆意开展用户画像,然后进行“大数据杀熟”、过度营销和诱导消费。通过用户画像进行定制推送,侵犯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人民银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21》显示,近年来,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模式产生深刻影响。随着金融新业态蓬勃发展,交叉性金融产品与服务不断增加,金融风险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交叉传染的风险上升,金融消费者面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泄露、信息欺诈等问题加剧,金融消费纠纷快速增长,涉众类案件时有发生,不利于经济金融和社会稳定。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 保护是新发展阶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客观需要。

移动互联时代,随着越来越多的数据产生,用户隐私保护日益成为市场及监管机构关注的热点,当前,仍有部分数字科技类企业强制或在用户不知情时开放与其提供的服务毫不相关的各种手机权限。随着数据安全合规的监管日益严格,“知情”、“自愿”、“适度”、“必要”等限制性要素将成为每一家数字科技公司收集客户信息的原则。

对于正在积极进行数字化转型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科技来说,数据安全、数据管理已成为合规议题,《数据安全法》以及将于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个人信息数据相关领域的法规不断完善,金融机构的数据管理也面临新的挑战。

“数据治理监管的重点,一是数据采集的规范性,明示数据用途,坚持‘合法、正当、最少、必要’原则;二是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如须加工必须保证脱敏处理,非经特别授权不可被恢复;三是算法、模型须可审计可监督,且符合伦理道德、非歧视。四是保护消费者利益,保障客户有质询、申述渠道。”6月10日,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学术总顾问、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理事长吴晓灵代表《平台金融科技公司监管研究》课题组成员答记者问时表示,信息技术和数据的合法合规应用,关系到行业与市场的健康发展。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防范垄断、保护公民隐私方面有必要建立一套合理、有效的监管机制,并通过监管科技的运用,有效保护合法竞争、坚决防范系统性风险,为市场各参与方保驾护航。

如何保护隐私?

科技创新既是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也成为了新的风险来源。普华永道发布的《中国金融科技调研2020》指出,政府应对金融科技进行适当监管,避免野蛮生长和套利创新。 其中,规范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尤为重要。

原标题:【金融机构如何释放数据潜能 点燃数字化转型“引擎”?
内容摘要:经济观察网 胡群/文 数据已成为金融数字化转型的基础性、战略性资源。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范一飞发表在《金融电子化》2021年10月刊上文章显示,从千人千面的创新产品设计到一人一策的金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29004.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上一篇:暖心服务、下沉重心、因时而变,平安普惠奏响服务小微“三重奏”
下一篇:【首席观察】4.9%的明与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