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化收益12%的“优先级”产品?这样的“馅饼”往往可能是陷阱。
日前,记者自北京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年近60的庞女士投资350万元购买了“蚂蚁财富”发行的某阳光私募优先级基金,抖客网,约定投资周期12个月,每6个月返息6%,即年化收益12%。但对方未如约给付收益,合同届满后亦未返还投资款,遂提起诉讼。
但,此“蚂蚁财富”真的是蚂蚁集团旗下公司吗?记者根据天眼查查询发现,该产品的“出品方”为北京蚂蚁财富明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92年出生的向某帅,与我们熟知的“阿里系”或“蚂蚁集团”无任何直接关系。相关公司未在中基协进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产品信息亦无处查询。
实际情况如何?庞女士的投资又能否实际收回?来看详情——
优先级承诺12%年收益
判决书中显示,庞女士购买的这款产品条件相当诱人。
2018年2月,庞女士作为投资人与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以下简称蚂蚁财富公司)、北京蚂蚁财富明德投资管理有限中心(有限合伙)(作为基金方,以下简称蚂蚁财富中心)签订《京马系列-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优先级基金II期》。
该合同为蚂蚁财富中心的入伙合同,蚂蚁财富中心为合伙企业,蚂蚁财富公司为管理人、普通合伙人;基金主要投资蚂蚁基金旗下京马系列阳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其优先级结构化产品。优先级产品只享受计划规定的预期收益,并拥有优先于其他单位(中间级/劣后级)赎回本金与收益的权利;在基金清盘或分红时,优先分配保证本金与收益。
在收益分配方式上,该基金投资周期为12个月,每6个月返息6%。根据合同记载,其“预期费后收益”为年化收益12%,及扣除管理费后的净收益。
在庭审中,庞女士向法院提交对账单和银行证明,其在2017年2月向蚂蚁财富中心的账户转账支付投资款350万元。庞女士表示,其曾在2017年2月投资二被告的项目350万元,期限一年。在项目到期后,而被告支付了该笔投资的收益,投资款本金则转投到本案合同项下。
也即,早在2017年,庞女士就参与了蚂蚁财富中心和蚂蚁财富公司的投资。然而,“你盯上的是人家的利息,人家要的是你的本金”。在二期项目到期后,庞女士多次催告,均未获得投资款的返还。
真假“蚂蚁财富”?
“年化收益12%”、“阳光私募”、“优先级保障”,这些字句叠加起来,这和大众印象里的蚂蚁集团以及蚂蚁财富似乎有些违和。
在庭审中,庞女士提交了蚂蚁财富中心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证明蚂蚁财富中心没有将其登记为合伙人。
记者根据天眼查查询发现,北京蚂蚁财富明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向某帅,持股99%,另有一自然人王某梅持股1%。该公司是最高人民法院所公示的失信公司,且因未按时履行法律义务而被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庞女士还提交了在中基协网站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示信息,证明蚂蚁财富公司没有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记者查询中基协网站,亦未发现有相关登记记录。
天眼查信息显示,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由向某帅担任法定代表人,持股70%;另外30%由北京蚂蚁共创科技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样为向某帅。2019年12月,蚂蚁共创因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
在公司介绍上,其称蚂蚁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关联兄弟公司,实缴注册资本2亿元,业务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定增、FOF基金、企业pre-ipo,资本投资、项目基金开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层层穿透来看,上述企业实控人均为向某帅,其简介显示为“蚂蚁金融创始人”。
目前网络上还有关于向某帅的多篇宣传通稿,将其描述为“金融翘楚”。文章中对于“蚂蚁金融”介绍为:蚂蚁财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之一,注册资金20000万人民币,总部位于北京京信大厦。甚至还有“蚂蚁金融走进联合国”等宣传。
此外,向某帅还曾在“蚂蚁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和高管,不过目前该公司股权及任职均已转让给他人。从商标来看,与我们熟知的蚂蚁财富在配色、构图上均有相似之处。
“蚂蚁财富(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蚂蚁财富官网
“上当”者甚众
综合全案证据材料,法院认为,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以有限合伙的形式吸收庞女士投资本金350万元。按照合同约定,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应当在投资期限届满后返还庞女士投资本金,并按照年化收益率12%支付投资收益。
由于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相反证据,法院对庞女士的陈述予以采信,对其要求返款投资收益350万元、支付收益42万元的要求予以支持。另外,法院还支持庞女士要求按照年利率12%的标准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本金,但对于因逾期支付收益而产生的利息损失不再支持。
虽然因对方未出庭而顺利胜诉,但庞女士的投资资金真能顺利得到归还吗?
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与上述两家“蚂蚁”公司及向某帅、某关联公司蓝色金田等产生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诉讼多达二十余份。即便是法院送达开庭传票,“蚂蚁”公司及向某帅均未出庭应诉。
由于案情相对简单,且被告方未出庭,其诉讼进展也相对较快,部分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例如,投资者华某在胜诉后向朝阳区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为蚂蚁财富公司、蚂蚁财富中心二公司及向某帅。执行裁定书显示,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
原标题:【承诺年化收益12% 结果350万买私募爆雷!怒告管理人 法院判了!】 内容摘要:年化收益12%的“优先级”产品?这样的“馅饼”往往可能是陷阱。 日前,记者自北京裁判文书网上发现一则民事判决书显示,年近60的庞女士投资350万元购买了“蚂蚁财富”发行的某阳光私募 ... 文章网址:https://www.doukela.com/jc/102385.html; 免责声明:抖客网转载此文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的观点和立场。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果您发现网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识产权的作品,请与我们取得联系,我们会及时修改或删除。 |